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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的程序要进一步完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7日08:31 法制日报

  立法前沿

  本网记者 吴坤

  在前不久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许多常委委员在审议行政强制法草案时提出,应从程序上进一步完善行政强制制度。

  执行和解这么重要的问题仅仅在草案的总则中作原则性规定是不够的,建议对和解的程序作出规定。

  ———李新良委员

  草案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审议意见:李新良委员说:“这一规定从行政管理的理念来讲,是一个很好的转变。但是,这么重要的问题仅仅在草案的总则中作原则性规定是不够的,建议进一步对和解的程序作出规定,增强可操作性。因为在今后的行政执行中,和解会越来越多,如果现在不对和解的程序作出规定,以后就会出现执行部门包括法院无所适从的情况,这必定影响效果、影响效率。”

  中止执行三年后未重新执行的不再执行的规定中,三年应改为两年。

  ———杨兴富委员

  草案规定:对没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涉案财物数量较少,或者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经中止执行三年后未重新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审议意见:一些常委委员建议将上述规定中的“三年”改为“两年”。

  杨兴富委员、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陈长风等提出,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比如企业之间的债务过了两年追诉期当事人不主张权利的话,法院即不予受理。因此建议将草案的上述规定改为“两年”,这样与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相一致、相衔接。

  对于数额较小、事实清楚、没有争议的,应当增加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

  ———刘飏委员

  草案规定:无。

  审议意见: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刘飏提出:“行政强制法应该既有普遍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规定,也应该有特定的简易程序的规定。对于数额较小、事实清楚、没有争议的,为了节约执行的成本,提高执行的效率,可以设定简易程序。草案应该有相应的条款对此作出具体的规定。”

  遇到醉酒开车的情况,要求交警必须要口头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必须由两个人以上才能强制执行等,肯定做不到。建议增加有关特殊情况特殊处理的规定。

  ———万学文委员

  草案规定:无。

  审议意见:万学文委员提出:“草案在强制执行的程序方面,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考虑。比如,现在马路上经常发生醉酒开车的情况,交警同志把他们拦下来后,要强制执行,把车、人都扣下,这对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很有必要。但是按照草案规定的程序,交警必须要口头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必须两个人以上实施,必须制作现场笔录,必须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这些如果都要做到的话,肯定执行不了。建议考虑这些情况,增加有关特殊情况特殊处理的规定。口头汇报、制作现场笔录、现场听取申辩等可能当时都无法做到,可以规定事后补办相关手续。交警遇上醉酒驾驶的情况,就有权力立即通过强制执行加以制止,容不得迟疑。"

  财政部门有没有权力对行政机关私分财物的人给予处分。

  ———王佐书委员

  草案规定: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议意见:王佐书委员对草案上述规定提出异议:“第一,财政部门是否有力量追缴?从客观来看,财政部门没有这个力量,这一规定容易走形式。第二,草案规定财政部门或者其他部门都有这一权力,造成追缴部门不明确、不惟一,容易出现推诿的情况,在不同的地区容易出现由不同的部门负责,不利于管理。第三,财政部门有什么权力对行政机关私分财物的人给予处分?我建议,在这个问题上应该明确惟一的、有力的责任单位,确实能够负起这个责任。否则,法律规定不严密,容易引发新的问题。"

  编后

  本网日前推出的《行政强制法草案审议实录》一组共5篇报道,到今天结束。

  这组报道详细介绍了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对行政强制法草案的审议意见。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一般要经过三次审议才交付表决,此次会议只是初次审议。会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将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这一草案关系到每个人切身利益。本报今后还将继续关注立法机关对这一草案的审议和修改情况。

  (责任编辑 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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