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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犯罪赃款赃物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7日08:54 检察日报

  在侦查过程中,收缴赃款赃物既是获取证据的重要手段,也是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的重要措施。检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收缴赃款赃物的主要方法有:搜查、扣押、冻结等。

  搜查,是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人身、物品、住所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搜查是一项强制性措施。搜查的任务是发现和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获犯罪人。搜查前应由检察长签发《搜查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零九条规定,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见证人在场,必要时,可通知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有关单位派人参加。在搜查前,应对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进行必要的思想教育,启发他们主动交出赃款、物证、书证,并告知他们阻碍搜查应负的法律责任。对见证人应讲明其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搜查工作结束后,应将搜查情况写成笔录。搜查笔录内容有:采取搜查措施的依据;执行搜查的检察人员及见证人的姓名;搜查的简要情况;搜查开始和结束的时间;最后由检察人员、被搜查人员或者家属、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如果家属拒绝签名、盖章,应在笔录上注明。

  扣押赃款赃物,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强行提取、留置和封存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的一项强制性措施。扣押物品、文件时,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应会同见证人及物品、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并当场开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四份。清单应写明物品、文件的准确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颜色、新旧程度和缺损特征等。清单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物品、文件持有人签名或盖章后,一份统一保存,一份附卷,一份交被扣押物品、文件持有人,一份交被扣押物品、文件保管人。如果物品、文件持有人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注明。对于应当扣押但不便提取的物品、文件,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可以交物品文件持有人保管,并单独开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在清单上注明:该物品已经拍照(或者录像),物品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对于扣押的物品、钱款应交保管部门或指派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毁损、丢失或自行处理。对扣押的物品、文件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在三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退还扣押物品、文件,应当填写《退还扣押物品、文件决定书》及《退还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时,应逐件交物品持有人当场清点无误后,由收领人在清单上签字盖章。

  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需经检察长批准,填写《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通知书》,通知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邮电部门执行。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作者为国家检察官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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