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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厂气价不得擅自提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7日09:14 红网-三湘都市报

  

出厂气价不得擅自提高

  全国众多省市液化气价都在大踏步前进。(资料图片)本报1月16日讯来自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网站的消息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关于加强液化气价格管理的通知。通知针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通知称,液化气是居民生活的重要燃料。近一段时间以来,部分地区液化气市场价格出现持续大幅上涨,给城乡居民生活带来较大影响。2006年春节将至,为稳定液化气市场价格,保护消费者利益,通知要求——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液化气的生产、进口、消费等供求变化情况,加强价格监测,做好液化气销售价格管理工作。

  液化气销售价格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地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经营企业液化气购进成本变化情况,合理制定销售价格。同时做好对低收入困难群体的补贴工作。

  放开液化气销售价格的地区,要制定液化气价格上涨应急预案,当液化气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要及时介入,依法进行临时价格干预,切实稳定市场价格。

  有关液化气生产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液化气出厂价格的政策,按照与汽油保持1∶0.83-0.92的比价关系确定出厂价格,不得擅自提高价格。中石油、中石化两公司要督促所属液化气生产企业对照国家政策,主动自查自纠。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液化气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价格干预措施,以及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要从严查处、严厉打击。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液化气市场的整顿工作,规范液化气市场流通秩序,减少流通环节,压缩流通费用,防止中间环节层层转手加价,以抬高市场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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