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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者医院不得“钱不到不救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7日09:20 南方日报

  昨日提交三审的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

  交通事故伤者医院不得“钱不到不救人”

  本报讯第三者责任险从条例草案中删除,医院不得因事故伤者没钱而拖延治疗,电子眼不再遮遮掩掩,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经省政府批准可以载人……在昨日召开的省人大常委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被提交第三次审议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针对当前多发的社会现象,并根据上位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一系列修改,如表决通过,将于本周内出台。

  删除第三者责任险内容

  对于引起广泛关注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孟昱介绍,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尚未出台,但2004年4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于2004年5月1日起,采用公司现有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来履行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广东早在1982年就已经实行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在国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具体办法实施前,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有关规定精神具体适用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因此,条例中有关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内容已无存在的必要,应该予以删除。

  不得“钱不到不救人”

  按照一审和二审草案,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如果没有抢救费用或抢救费用超出有关责任限额,由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

  因此,条例增加了相关内容,要求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对此,有委员表示,如果条例获得通过,今后伤者即使没钱,医院也要把救治放在首位,不得推脱。为了伤者的生命安全而对医院进行强制规定,这是对生命和法律的尊重。

  电子眼不能“暗中偷拍”

  按照委员的建议,草案还增加了交通监控设备和交通信号的相关规定。对于电子眼等监控设备,条例规定,交通信号、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参加审议的委员表示:“这就意味着以前想尽办法藏起来的电子眼今后将不再羞羞答答,甚至要标上警示标志,光明正大地监控,这有利于社会文明的形成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对于交通信号,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道路通行需要,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本版撰文:本报记者徐林实习生周维维通讯员任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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