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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止不公正首先要规范用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7日10:37 大洋网-广州日报

  上月22日~23日,广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举办了“社会公平与社会和谐”学术座谈会,来自北京、广州地区高校和省、市社科院的30多位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与会者围绕社会公平与社会和谐的关系、社会不公平现象、法律在实现社会公平中的作用、困难群众问题、社会心态等方面,从多维视角对社会公平与社会和谐进行了深入的探讨。现将会议探讨的问题综述如下:

  单纯的经济增长无法达到“和谐”

  李明华(广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席、研究员):社会公平是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和现实前提。中国近二十多年来,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表明,单纯的经济增长而无社会公平的确立,社会和谐是无法达到的。从公平的角度解剖当前的社会矛盾、各种危机,可能会更接近问题的实质,同时也更有利于化解矛盾和缓解危机,保证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健康发展。

  张书琛(暨南大学管理学院教授):社会公正问题已经成为我国亟须解决的严重问题。中国目前基尼系数早已超过国际上公认的警戒线,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容回避的焦点问题。由于导致这种差距的部分原因是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寻租致富,而一些普通百姓则在征地、拆迁、欠薪、被勒索中受损,在改革中承担了下岗、失业、贫困等社会成本,不但不能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反而受损。如果继续下去,必将造成深重的社会危机。只有建立起公正的经济社会秩序,才能避免和缓解社会危机,建设一个人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共同富裕的和谐社会。

  徐肖楠(华南理工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社会不公正主要是权力的不公正使用造成的。遏制不公正就是规范对权力运用。目前的法律对于权力运用的限制较少,而现在对社会公正的最大危害来自权力本身对利益欲望的追逐。应专门针对种种不公正的权力侵夺现象,针对种种不公正的权力形式,尽快制订一些限制法规,公民维护个人权益的作为应受到鼓励、保护和实施。

  文化消费不公平需改进

  李宗桂(中山大学哲学系教授):现在我国的文化消费态势具有明显的贵族化、奢侈化特征,而且还有明显的炫耀性和功利性。这些情况表明,文化消费是失衡的,是不和谐的,是整个社会现状不公平的表现。这种情况是要改进的。

  姚军毅(广东省委讲师团副团长):文化产品和供给公平,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甚至是基础。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公平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就是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平等共享。比如说博物馆、图书馆等,是政府提供的,是每个人来享受的,它满足公民的基本文化权利,即满足公民的知识需要,传承文化的需要。每个人的基本文化权利得到保证,就保证了社会基本的公平。第二种情况就是个体消费性的文化产品和服务自由交易,有偿获取。

  集体产品供给要公平

  蔡禾(中山大学政务学院副院长、教授):当代社会学有一个新的视角,就是从消费的分析来考虑社会的不公平。今天,集体消费品已经成为劳动力再生产的必要供给。既然是集体消费品,它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所有消费品的投入应该本着让所有人受益的原则,应该是公平的原则。我们今天已经用市场的原则来实现一次分配,它的原则是效能原则,而在二次分配里面,我们似乎还仍然保持这个原则,所以结果是在一次分配里面的强势群体,在社会集体产品供给里面仍然是最大的获利者。一个社会不在于它有差别,而在于它用什么机制来弥补、缩小差别。社会公平与和谐需要法律的保障

  吴家清(广东商学院院长、法学教授、法学博士):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从历史的世界的有益经验来看,整合利益冲突最明确、最有力、最具体的手段就是法治。其具体表现为:法治首先通过立法分配正义,创造社会和谐的条件。其次,法治通过严格执法平衡利益关系,保障不同的利益阶层和谐共处。再次,法治通过公正的司法救济,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和谐。公正的司法机关正是权利救济的保护神,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和谐,最终达到社会的和谐。

  何贵忠(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讲师):在法律的视野中,和谐社会就是实现了“良法之治”的社会。要实现长期的社会和谐,法律必须体现和保护人类的基本价值,追求正义、公平,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实现。法律视野中的社会和谐首先是社会主体(包括国家、社会、公民)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充分实现。当然,法律只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则中的一种。在法律多元的视野中,在国家立法之外还有很多的社会规范也在不同方面、不同程度为实现和维系着一定的社会秩序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这也是实现社会和谐所必需的。

  舒扬(广州市社会科学院党组书记、教授):社会和谐问题是文化和道德的问题,而社会公平的问题则是法律上的问题,是法学上的问题。我们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候,要充分利用法律的功能,从长远和眼前两个方面,分机制,分阶段,分问题,分领域地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强势与道德的柔性结合起来,化解问题,最终解决问题。比如说我们现在贫富悬殊差距太大,是否可以通过经济法、税法对社会财富的积累、再分配在法律上有科学合理的安排?这一点国外的法律就做得比较好。他们在初次分配中体现了效率,在二次分配中体现了公平。国外的法律比较注重政府对公共产品的提供和公共服务的质量保证,通过教育、医疗、环保、卫生与制度,使每一个人都在法律里面看到自己的一份温暖。法律在这方面应有所作为。

  困难群众更需要关注

  张居永(中山大学教育学院研究生):正视和解决困难群体的社会公平问题是每一个崇尚公平与正义的社会不能也不应回避的社会问题。我国当前提出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正视和解决困难群体的社会公平问题,无疑是其题中应有之义。第一,要树立科学的利益公平观,进一步强化党和政府社会治理主体的问题意识。第二,要强化和创新思想政治工作,形成解决困难群众社会公平问题的思想合力。第三,要建立和完善长效的困难群众社会公平制度保障机制,促进利益和谐。

  张晓薇(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博士、讲师):关注社会困难群体问题并提供相应的解决对策是当今一个非常现实而紧要的课题。对困难群体进行司法救助,能有力地保护了这部分当事人的诉讼权,使法律制度所代表的公平和正义功能得以实现。要制定统一的《司法救助法》,扩大司法救助的方式,确立统一由国家财政预算支付的困难群众司法救助资金的来源。

  公平是不能靠别人设置的冯立鳌(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哲文所副教授):公平问题就是社会人群之间的利害关系,这个关系如果得到当事者双方或多方认可,那么它就是公平的,否则就不一定。真正的社会公平要让全体社会成员都参与,公平是不能靠别人设置的。

  鲁新安(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有序的社会,秩序的建立离不开全体公民的责任感。而公民责任感缺失是当前我国社会的一个极其普遍的现象。这是我们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一个“软肋”。从法治社会的政治文明进步的角度来看,“责任”意识的生成与发展是社会进步和人的解放程度的重要显示器、责任理念及其制度是法治社会中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元素。

  李永宁(广州市社会科学院国际所所长、研究员):社会态度对当今的社会和谐问题影响是非常大的。造成人们不和谐的有三种心态:功利主义、极端主义和攀比意识。功利主义指的是急功近利。功利主义在学术界、经济界、商界都有表现。在这种意识的驱使下,人们没有快乐可言。因此,社会和谐需要形成一种符合自然规律,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心态。

  和谐社会的话语选择

  肖滨(中山大学政务学院副院长、教授):从1949年到1978年,我们走向了一个权力统治的话语选择,我们选择了一个“红色话语”,它有一些关键词,比如“阶级”、“革命”,还有“斗争”、“专政”等等。1978年有一个变革,就是面向市场的转型和发展,面对这个转型和发展有一个话语选择,就是“黄色话语”。这个“黄”是跟财富、金钱相联系的。其关键词是“市场、增长、效率、发展”等。和谐社会的话语选择,我倾向于选择一种“绿色话语”。这种绿色话语起码要有三种关键词进行考虑选择:第一组就是“公平”、“公正”,它的实质就是权利的平等,是公民权利的平等问题;第二组就是“法治”、“维权”,就是困难群众,低层民众,怎么样在一个法制框架下来维护他们的权利;第三组关键词就是“福利”、“关爱”。(通讯员陈伟民、李伟、区欣、曾杰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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