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失误医院称没住过院病 医疗纠纷持续1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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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7日12:10 生活报 |
本报记者 贺东旭 18年了,佳木斯市市民李某日前第三次坐在法庭的原告席上,起诉给她身心造成巨大伤害的被告———佳木斯市妇幼保健院。 据李某讲,1988年9月14日,她因妇科病住进佳木斯市妇幼保健院。医院临床诊断她 为右侧卵巢肿瘤,卵巢癌待排,于是做手术把她的子宫和双侧卵巢全部切除。由于第一次手术诱发李某肠梗阻,身心憔悴的她于1990年7月14日住进佳木斯市中心医院实施粘连松解术。让李某没想到的是,中心医院确诊结果是自己体内未发现癌细胞。妇幼保健院:李某没在此住过院 李某找到妇幼保健院要自己2年前的病理资料,可让其没有想到的是,医院说她根本没在此住过院,拒绝为她提供住院病理资料。由于没有病历,李某上访十几年,但终因拿不出妇幼保健院为其做过手术的病理资料被拒之门外。 2003年,李某找到与她一同住院的病友吴某,当年12月2日,吴某在妇幼保健院复印了自己与李某一起住院的同一张《入、出院登记簿》,证明李某住院病案号为7006号。 李某代理律师魏殿安说,当时通过大量调查取证终于找到与李某同时住院的吴某,使多年来有关部门不予受理的医疗事故赔偿案件提起诉讼有了法律依据。紧接着,他们在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查询到李某1988年9月21日由佳木斯市妇幼保健院送检的《活体手术组织检查申请书》和《活体手术组织检查报告单》。李某病检报告记载:子宫内膜增生过长,慢性宫颈炎,右侧附件炎性包块,没有记载有癌细胞的病理特征。 铁证面前,妇幼保健院不得不承认李某曾在该院住过院。可索要病历,医院就是不给。2004年6月,李某被告知,患者于1988年住院手术,到现在近16年,按有关规定病理资料超过15年不予保管。李某质疑:她与吴某同时住院,为什么吴某病历保存完好,而自己病历却超过保管期找不到了。 2004年9月2日,妇幼保健院又找出一个理由:1993年11月13日18时许,该院图书馆及病案室发生一起火灾,李某病历被烧毁了。可经查,市消防支队没有该起火灾报警记录。医院方又拿不出消防部门为其出示的证明。佳木斯市卫生局经核查认定,被告烧毁病历事实不成立,并依法撤销了原来做出的被告称着火烧毁病历的决定。 医疗鉴定:李某五级伤残 为什么李某找了这么多年,越过一道道障碍,却至今未果?记者走进妇幼保健院,院方称,李某的病历确实在1993年院里着火时烧掉了,院里没有故意隐匿患者病历的意思。 由于李某病历丢失,给此次医疗官司带来难度。2005年2月28日,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委托佳木斯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做出司法医疗鉴定,结论为:李某被切除子宫、双侧卵巢与卵巢癌没有必然因果关系,伤残程度为五级。 2006年1月12日,向阳区人民法院庭审中,李某代理律师提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李某为重度伤残,被告应给付李某伤残赔偿金30年、精神损害抚慰金3年、误工费等总计26万多元。 法庭近日将对这起案件进行宣判,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生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