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伤者虽未缴费,医院不能拖延救治(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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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7日13:10 信息时报 | ||
《条例》解读 ●拟规定: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过错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交通信号、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这意味着今后“ 电子眼”等道路监控设备不应藏在暗处,而应设“众目睽睽”之下。●电动自行车仍需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高速公路入口明显位置应当设置道路限速标志
有代表认为,禁摩后电动自行车有其存在的必要,希望各地考虑实际情况,不搞一刀切。时报记者黄亦民摄 时报讯(记者魏黎明通讯员任宣)《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下简称《条例》)昨天提交省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三次审议。在二审基础上,《条例》仍取消了有关车牌号有偿选用的规定;规定电动自行车仍需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同时拟明确规定,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过错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电单车上路仍应登记 《条例》保留了有关电动自行车的相关不搞“一刀切”的规定,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作出规定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如这次《条例》获表决通过,有关电动自行车能否上路,将由各地级市政府决定。 有代表认为,在摩托车日益被禁被限的情况下,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清洁、高效的交通工具,其实应该有其存在的必要,希望各地市在充分考虑本地实际,考虑广大市民意愿基础上,合理决策,不能搞一刀切。 电子眼应设在“明处” 《条例》增加规定,交通信号、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道路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设施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通行需要,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有关人士表示,这一规定意味着,今后“电子眼”等道路监控设备不应藏在暗处,而应按规定在“明处”设置。 第二次审议时,《条例》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有过错的,可减轻责任。现该条规定修改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过错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同时,为使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能得到及时救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增加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条例》同时增加规定,在高速公路入口的明显位置应当设置道路限速标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