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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养狗管理费或降至3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7日14:07 信息时报

  深圳消息昨天下午,修改后的《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第三次提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有望在本次会议上获得通过。据悉,在修改后的条例草案中,不再划分重点和一般管理区,而是全市统一每只狗收取每年300元管理费。此外,住宅区和写字楼内不得开设宠物店或宠物医院。

  居民家中可以养两只狗

  据了解,新草案适当放宽了家庭养犬数量和饲养烈性犬的规定。只要符合所在社区或者住宅区相关公约,并出具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饲养的证明,居民可在家中饲养两只以上犬只。局部放开饲养烈性犬,但居民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以及市主管部门划定的其他禁止饲养烈性犬区域仍严格禁止饲养。烈性犬必须拴养或圈养,不得出入公共场所。

  新草案中对公共场所进行了较严格的定义,并划分为3类:一是严格限制场所,如机关、学校等;二是商业自主限制场所,由经营单位自己决定是否限制、如何限制;三是部分限制场所,社区居委会、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可根据相关公约划分本居住地区禁止遛犬的区域。

  伤人狗须暂扣7日医学观察

  由于草案对养犬登记、缴纳管理费、强制免疫等都作出了严格规定,所以取消了犬只的年检制度,养犬人只需将其饲养的犬只送往动物防疫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就可取得犬只免疫证明。草案还规定,一旦发生犬只伤人事故,养犬人必须立即送伤者就医,垫付医药费,并按照民事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还要将伤人犬只及时送交主管机关设立的犬类留检所,由畜牧部门进行检疫,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即伤人犬只要由区主管部门暂扣,连续进行医学观察7日,确认是否患有狂犬病。

  新草案内还有一条值得关注的是,禁止在住宅区、写字楼开设犬只养殖、销售及动物诊疗场所。如有违反者,由区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深圳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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