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有无期限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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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7日14:16 信息时报 |
读者徐生:2004年6月,我因涉嫌偷税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6月15日刑事拘留,6日后经申请,公安机关同意我取保候审,并向公安机关缴纳保证金5000元。案件移送检察院后,我又申请检察院同志办理续保。2005年10月,我被法院判处缓刑。可取保候审却没有回音,找公安局,公安局让找检察院,检察院说一年期已满自动解除。请问:他们的说法对吗?取保候审有无期限规定? 答: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都有权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为了防止长期取保,既不结案,也不侦查、起诉、审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原决定机关必须发出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所以你所述“自动解除”是不能成立的。在你所述的案件中,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都作出了《取保候审决定》,所以最长期限一年届满前,原决定机关都应作出决定《解除取保候审》。如没有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情形的,当然应该退回保证金。信息时报法律工作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