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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呼唤拯救机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7日14:35 新民晚报

  目前全国民营企业的总数已经超过了其他各类企业的总和,其增加值、利润等均高于全国工业平均水平。但另一方面,对民营企业的保护机制却很不完善。特别是当民营企业发生危机时,缺乏有效的拯救措施,市场退出机制单一。而该种企业其中可能不乏优质资产,如果假以时日渡过难关后可能取得很大的社会效益。

  就我国目前的立法情况来看,有关破产的法律只适用于国有企业,不适用于民营企

业。而且,国有企业上面有国资委、工业局等主管部门担任“监护人”,一旦国有企业发生危机,就有各方面出面拯救,或重组、或破产、或行政接管、或改头换面另起炉灶。但民营企业却没有一个专门的主管部门出面挽救,不管生“大病”“小病”都只能“一关了之”。法律的缺位和“监护人”的缺位使民营企业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

  其实,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引进对民营企业的“破产保护”机制。例如根据美国破产法,公司经理人员或债权人均可申请法院宣布该公司进入破产法的保护。一旦进入破产保护程序,有关自动免责条款立刻生效,各债权人不得扣押该公司资产。在建立民营企业危机拯救机制以后,当民营企业发生经营危机时,可以对符合拯救条件、具有拯救价值的企业进行拯救。在拯救期内债权人不得申请查封企业资产,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停止,由此给予企业一个重整旗鼓的机会。

  段祺华(市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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