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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不当老赖”体现契约精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8日00:00 红网

  14日上午,四川省成都蜀都公证处受理了一起特殊的公证:一保洁公司老板为挽留两位因担心领不到工资要求辞职的部门经理,和员工签订了“在任何情况下绝不拖欠工资,决不当老赖”的协议并且到公证处作了公证,成了全国老总和员工公证“不拖欠工资不当老赖”的第一人。(1月16日《新京报》)

  “不拖欠工资不当老赖”本是企业或公民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现在竟然也要公证

,这真让人忍俊不禁。有人可能会认为“不拖欠工资不当老赖”公证纯属多此一举。然而,在当下信用已成危机的现实环境下,此种做法却体现了一种契约精神,它不但对保洁公司老板是必要的,而且对部门经理尤其必要。一方面,对老板来说,“如果部门经理都担心拿不到工资要走人,那公司上下数百名保洁员情绪波动肯定更大。”会因此而毁掉老板的生意;另方面,对部门经理而言,“在保洁公司上班就和在建筑工地打工一样,属于干了活最容易拿不到工钱的工种。”也是最能体味“竹篮打水一场空”的辛酸。因此,双方都急迫需要用公证的方法来对自己的利益加以保证。

  据资料估算,我国每年由于企业赖账、假冒伪劣、三角债等信用问题造成的损失高达6000多亿元人民币;按照我国一年GDP新增的产值约7000亿计算,6000亿信用损失相当于我国每年新增的产值。因信用问题造成的损失可见一斑。

  什么是公证?我国《公证法》第一章第二条对公证有如下定义:公证是在公证机构执业的公证人依照法定程序证明法律行为、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并赋予其法定效力的活动。

  为什么要公证?《公证法》第一条“立法宗旨”也作了清楚的阐释:为了预防纠纷,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所以公证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一种合同,合同即契约。所谓契约精神,是指商品经济所派生的契约关系及其内在原则,是一种平等、尚法、守信的品格。

  俗话说,先说断,后不乱。利用契约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是人类几千年来总结的经验。用做买卖签合同的方法来约束自己和对方,签上一纸“不当老赖”的公证合同,至少是为老板的口头承诺又加上了一把锁。所谓口说无凭,立此为据。这个据就是证据,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凭据。

  日后如果老板敢当老赖,不光他本人失信,而且他将受到国家法律机构的强制执行。《公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持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所以,公证“不当老赖”看似好笑,实质体现了一种契约精神。而契约精神是以法律为后盾的。所有的契约必须依靠法律来实现。我们要从人情社会走向法制社会,因此无论做何事都首先应该树立法律的观念。只有通过“法的统治”而非人的统治,才能真正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所谓和谐社会也只能是一个法制的社会。而法制的社会也必然是一个契约的社会。因此,此次成都的这家保洁公司老板与员工签署公证协议,是维护劳资和谐的一个很好的示范,是一个依靠契约从而保障双方权益的明智行为。

  观点撞击:

  这样的公证未必越多越好

  (稿源:红网)

  (作者:徐晓)

  (编辑:实习生:万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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