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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利益仅靠教授捍卫是不够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8日00:00 东南早报

  □山东淄博市解本友

  “南马庄合作社大米协会卖米领导小组,16日正式成立!”1月15日,在北京北四环一个名为“乌有之乡”的小书店,中国农大教授何慧丽女士召开了一个非正式的新闻发布会。她同时宣布,几周前从河南兰考县拉进北京的10吨无公害大米,已经销售告罄,另外10吨大米正在加急运送途中。

  (《中国青年报》1月17日报道)

  作为农家子弟,我一直关注着何慧丽教授的“新乡村建设”的实验,对何教授心系农民心存感激,对何教授为农民卖米而感动。但是,理智却告诉我,何教授虽然卖出了大米,动机也伟大,却依然难称健康的市场行为,农民的权益,不能靠“明星教授”来捍卫;建设新农村,更不能从教授卖米开始。

  可大量复制,是市场经济下健康销售行为的一个基本特点。何教授的“米”是如何卖出去的呢?在何教授的那篇《“卖大米”行动之忧喜录》中可以看到,这些大米能卖出去,很大程度是靠“关系”、“人气”、“媒体炒作”、“农业部资金支持”、“‘贵人’相助”等。这些,虽然也是一种市场行为,但绝难“拷贝”。

  南马庄的农民是幸运的,因为他们遇到了品德高尚一心为农的何教授。但是,中国的“何教授”只有一个,受益于何教授的只有一个南马庄。对中国广大农民来说,对绝大多数质量可靠的农产品来说,这种销售模式以及让农民受益的模式,根本无法效仿。

  对于新农村建设来说,靠“明星教授”卖米推动,既是农民之福,更是农民之忧。这种个人推动,力量毕竟有限,范围也极为有限。在一个健康的社会,制度才是国民福祉最有力、最持久的保障。

  例如,帮农民卖米,按理说属于乡村那些站所的职能。而何教授帮农民卖米,包括组织合作社,为的却是和“七站八所”抗衡,以免农民的利益被这些站所剥夺。国家拿钱为农民成了的“七站八所”为什么成了剥夺农民的“老虎”?这里面有着深刻的制度根源。因而,面对令人击节的“明星教授”,在赞扬之外,对其背后隐含的问题,更应予以深刻的、制度性的思考,并从制度上解决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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