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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名村民代表 票决征地款分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8日02:18 东南快报

  果农孙志坚说多数人瓜分少数人利益,法院则称尊重村民自治

  孙志坚已51岁,是厦门湖里禾山镇五通村(现金山街道五通社区)泥金社村民。

  在过去的2005年,他已和五通村委会打了两年多的征地补偿官司。

  被征的那块地早已成了途经他家门前的光鲜亮丽的环岛路。

  孙志坚说,本来,村小组公布的第一次分配方案,自己单果树补偿款就应获得60多万元,连同他亲戚该得的果树补偿款,共110多万元。

  但分配方案招来多数村民反对,后来又有了一套新的分配方案,自己只拿了4份4.8万元的“人口份”。

  这份新方案是该村小组5名村民代表和15名议事代表表决通过的。村民们认为,既然按每亩9.2万元包干的,征地款就应该平均分配。但孙志坚认为,即使是多数人的意志,也是多数人瓜分了他家的财产。

  但诉诸法律后,法院判决认为属于村民自治范畴的分配方案应予尊重。

  距孙志坚家大约50米的环岛路,3年前,还是一片茂密的龙眼林。

  孙志坚原来是做建材生意的。他说,从1987年起,他一边张罗生意,一边发动了几个兄弟种植龙眼树。

  后来,孙志坚又把目光投向更为广阔的荒地,请来工人,继续追加投入,果园从原来几亩地扩大到了几十亩地。

  1997年亚州金融风暴,房地产业步入冰河期,孙志坚说,他的建材生意直接受到重创。孙志坚放下生意,变成了一个果农。

  孙志坚成了远近一带的龙眼种植大户。

  征地款包干

  补偿款悬殊

  2003年,环岛路五通段开工在即,根据工程施工要求,环岛路将占用五通村(现五通社区)泥金社的土地。据泥金三组组长孙志固介绍,泥金三组是当时的“征用大户”,在被征的环岛路香山—五通段共600多亩土地中,泥金三组就占了300多亩。

  这段环岛路不偏不倚,恰好占用了孙志坚的果园。

  但孙志坚称,土地被征用后,他并没拿到足额的青苗赔偿款,只得到4份4.8万元的“人口份”。而这个“人口份”与初次分配方案的高达60万元的补偿款有着天壤之别。

  当年4月4日,湖里区政府和湖里区五通村民委员会签下了名为《环岛路(香山—五通)建设项目征地协议书》的包干协议,协议约定,以每亩9.2万元包干的标准补偿给五通村民委员会。

  湖里区建设服务中心副主任周纪延告诉记者,包干制度现在还在延用。周强调,这种包干,是跟集体包干,并非跟村民个人包干。政府跟村委会包干后,再由村委会对补偿款作出分配。

  周还称,后来有媒体在宣传该政策时认为“种金种银一个样”其实是一种误解。

  记者将1999年《厦门市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的赔偿标准和9.2万元包干的赔偿方式进行比较。在计算过程中,记者又按照1999年的补偿标准,对土地总补偿金额主要影响因素“土地补偿费”、“人口安置费”、“青苗补偿费”,取最大值计算,得出了两大类土地所能获得的最高土地补偿款。

  结果显示,最高的耕地补偿金仅为66300元/亩,最高的果园林地补偿金则为68784元/亩,均比每亩92000元的包干补偿金低出了2万多元。

  事实上,按“包干”来赔,五通村是每亩至少多出了2万多元的总补偿金。

  据记者调查了解,泥金三组征用的土地中,还有数量不少的林地、荒地,如按1999年厦门市政府制定的赔偿标准来实施,综合计算的结果要比“包干”获得总数低出许多(乘以五通村的赔偿总数600多亩地)。

  征地款分配

  张了两次榜

  认为征地款分配不公,孙志坚等一些果农把事件解决诉诸法院。

  法院的判决书上这样显示,2003年5月25日,五通泥金三组张榜公布了第一次制定的分配方案,当时还附有《补偿清单》。

  村小组长说,该分配方案是当时包括拆迁办、镇、村委会、小组代表等各方人士参加,丈量好后,按照《厦门市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和《村规民约》测算出来的。

  孙志坚说,在这次张榜公布的清单上,他可获得60多万元的果数补偿款。而且这个价格,已是打了折的。泥金三组组长孙志固证实了这一点,理由是,孙志坚的那些龙眼树种在荒地上,按规定就是要打折。

  村小组长回忆说,分配方案一公布,就招来了村里大多数村民的反对。村民们认为,既然是9.2万元“一口价”包下的,那么就应该按现有的人口平均分配。按照不同标准分,就是分了其他村民的份额。

  对此,其后还有了《泥金三组社员群众致小组长的一封信》。后来事情还闹到了村委会。

  法院查明,5月27日,泥金三组推选了15位议事代表,与原来的5位村民代表,通过了新的分配方案,决定对果树进行复点。据当时参加表决的村小组长孙志固回忆,新分配方案是以19人赞同,1人弃权的绝对优势通过的。

  新分配方案中,增加了差价补贴,田间、地头、荒地内的果树一律不予补偿等新方案。

  “村里500多位村民,只有12户是龙眼种植大户。而且,15位议事代表都不是龙眼种植大户。他们当然更乐意接受新的分配方案,结果没有任何悬念。”孙志坚说,“这样‘一刀切’,却是在瓜分我家的财产。”

  对于种植户与非种植户的比例,以及议事代表均非种植户的身份,在记者接触的采访对象中,没有人对此否认过。

  果农说

  非果农瓜分

  果农征地款

  2003年5月29日,五通村委会发出一份通知,要求原种果树要进行清点的业主,必须在当日下午2点前到村委会报名,否则,一律视为耕地处理。孙志坚说,这一次复点,他也参加了报名。

  然而,复点结果是孙志坚没有被列在应予果树补贴的名单中。

  6月2日,五通村委会依据新的分配方案,将土地补偿款扣除村提留和原种果树的补贴后,按“人口份”,对泥金三组的村民每人发放4.8万元,当天,孙志坚也领了4份的4.8万元。

  但孙志坚认为,自己应该在这4份的4.8万元之外,获得第一次张榜公布的果树补偿款60多万元。

  几经交涉未果,当年8月2日,孙志坚以其被征用的土地上有栽种果树,但五通村委会不予发放果树补贴,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将五通村委会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村委会支付他连同其兄弟一共110多万元的果树补偿款。

  孙志坚认为,议事代表一举手,就瓜分了本应属于自己的劳动成果,明显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孙志坚说,按“人口份”4.8万元一刀切,等于有种龙眼没种龙眼一个样,施肥、浇水的和床上睡觉的一个样。新的补偿方案就是瓜分了他的财产,一些本来拿不到4.8万元的人,也一样获得了4.8万的补偿款。

  孙的代理人聂律师说,在没有考虑合法性的情况下,即使决议代表了大多数村民的意见,即使村民自治应该得到尊重,那也是违法的,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不能以损害少数种植户的利益为前提。

  可被告五通村委会在答辩中认为,当时区政府是采用包干价的形式补偿征地款的,新的分配方案,是村委会根据泥金三组的实际情况,经过村民代表讨论决定制定出来的,程序合法。而且孙志坚也领走了“人口份”4.8万元,现在又要来拿60多万元,是重复要求。

  法院称

  方案属自治范畴

  法院应给予尊重

  2003年12月20日,湖里区法院一审判决,泥金三组新分配方案合法有效,4.8万元是人口份,不包含果树补偿款毫无疑意。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确实应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但孙志坚提供的数据没有种植面积,无法计算果树补偿金额。

  最后,湖里区法院从当时的拆迁公司——厦门义和拆迁工程有限公司调取《补偿清单》,认为该《补偿清单》是在分配方案制订之前测量所得,较为可信。于是,以其作为定案证据,判决孙志坚可获果树补贴2.7万多元。

  记者来到厦门义和拆迁工程有限公司时,该公司办公室一女员工称,公司的黄先生是当时负责五通拆迁项目的,会比较了解情况。

  然而,当记者对此事采访该公司黄姓项目负责人时,该负责人表示,此事已年代久远,没有太多印象,而且当时的他只负责房屋拆迁这一块工作,无法提供整体数据。

  对一审判决,孙志坚不服,上诉厦门中级法院。

  2004年7月14日,厦门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厦门中级法院查明,孙志坚诉求的100多万元果数补偿款是根据《厦门市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暂行规定》,按其提供的补偿清单的数据计算得来的。

  厦门中级法院认为,村委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属于村民自治决定范畴。新的补偿方案是五通村委会在政府采取包干发放征地费用的前提下,经村民民主议定,并实际执行的方案,属于村民自治决定范畴,应予尊重,而且孙志坚也领走了按新的分配方案发放下来的钱。

  厦门中级法院判决,孙志坚要求按照《厦门市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暂行规定》对其栽种的果树全额补偿,该要求背离了五通村委会既定的分配原则,不能被支持。

  厦门中级法院还认为,由于一审法院判决五通村委会支付孙志坚果树补贴2.7万多元,而五通村委会没有上诉,因此,孙志坚可因村委会的没有上诉而获得2.7万多元。

  后孙志坚向厦门中级法院提出申诉。2005年5月13日,厦门中级法院驳回了孙志坚的申诉,维持了二审判决,并且认为,当时五通村委会采取9.2万元的包干补偿方式,不同于其他地方的征用补偿方式,决定了五通村委会的土地补偿分配方式,不能完全按照《厦门市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暂行规定》操作。五通村委会根据村民小组不同情况,决定出不同的土地补偿方式,既是一种自治的行为,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

  随后的6月12日,孙又向厦门市检察院提出申诉。2005年11月25日,检察院决定终止对该案进行审查,认为确实从厦门义和拆迁工程有限公司调取的《补偿清单》更为客观,孙志坚应获2.7万多元的果树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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