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证券界人士积极评价《意见》证券融资公司将成创新力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8日04:25 深圳特区报

  【本报讯】(记者王欣)刚刚出台的《关于加快深圳金融业改革创新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争取试点设立证券融资公司,支持证券公司、登记公司和商业银行等联合发起设立证券融资公司,专门为券商提供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信用贷款和证券融通服务,打通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的链接。这一观点得到业界的积极评价。业内人士表示,适当开放融资融券交易对提高中国证券市场流动性、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证券融资公司的出现将是证券市场未来创新中不可缺失的重要一环。

  融资融券交易是证券信用交易的主要形式之一。原有《证券法》规定禁止融资融券交易,对于抑制中国证券市场过度投机,保证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证券市场发展进程的加快,其负面影响也日益显现,主要表现为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证券市场流动性的提升,加剧了市场风险。在正常合法的融资融券交易缺失的情况下,券商对股民的“透支”屡禁难止,而“透支”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市场纠纷增多,券商经营风险加大。

  引人注目的是,新修订的《证券法》在第一百四十二条中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这为券商今后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打开了通道,对于中国证券市场及券商业务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招商证券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适当开放融资融券交易将为社会资金直接入市开辟另一条渠道;有利于降低券商经营风险,拓宽券商业务范围,为券商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有利于提升中国证券市场的流动性。

  有关专家提出,融资融券交易可能出现投机加剧和暴涨暴跌等风险,因此在开放融资融券交易时要以加强风险控制为前提,在一些基本问题上作出严格规定。如融资融券对象方面,券商要建立严格的客户资信评级和证券评级体系,根据评级的结果来选择和确定可以融资的客户,以及可以作为融券标的物的证券;在融资融券额度和保证金比例方面,要严格规定券商向客户融资融券的总额度和对单个客户融资融券的额度,以及客户向券商融资的保证金比例;在账户设置方面,客户融资融券账户和现金账户要严格分离;在融资融券期限方面,应借鉴海外市场的一些通行做法,结合中国证券市场的实际,对期限加以规定,控制融资风险;在风险监控方面,券商要利用计算机系统对投资者的保证金比例和融资融券交易状况进行实时监控,一旦投资人的证券投资面临较大风险,券商可强行平仓,以便将融资融券交易风险降至最低。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6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