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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只伤人应重罚养犬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8日04:25 深圳特区报

  市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养犬条例时提出

  犬只伤人应重罚养犬人

  许多委员认为我市应在立法中出“硬招”解决废物回收效果不明显问题

  【本报讯】(记者方兴业)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昨天分别审议《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和《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在审议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时,有委员指出条例一方面允许养犬,另一方面应该加强对犬只的管理,犬只伤人应重罚养犬人,并由养犬人向被伤人道歉。另外,在审议循环经济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时,许多委员认为,我市废物回收效果不明显,应在立法中出“硬招”解决。

  犬只伤人罚款千元不为过

  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犬只伤人后,养犬人除垫付医药费、负担相应民事责任之外,还要罚款500元。对此,有委员说,未交纳管理费、未注射狂犬病疫苗、未对犬只圈养等情形都罚款500元,犬只伤人怎能只罚500元?显然这样的处罚偏轻,起码应处罚1000元。因为犬只伤人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有时还会致命。

  这一意见得到一些委员的赞同。有委员认为,犬只伤人应罚5000—10000元,并没收犬只。更有委员认为,犬只伤人,养犬人还应给予精神伤害赔偿。

  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犬吠影响他人休息被投诉三次以上的,处以五百元罚款。有委员建议增加“责令道歉”条款,他说,有些养犬人很有钱,罚款500元根本不在乎,应该责令其道歉。不仅从经济上处罚,还要增加道义行为责任。

  物业公司不宜收服务费

  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物业公司可根据业主委员会决定按每只犬每月十元收取服务费。”许多委员不赞成这一规定。一委员发言认为,很多物业公司管理并不规范,费用开支比较随意,收取费用不一定是用在养犬服务上,容易引起市民投诉。

  另有委员说,养犬人每年已向主管部门缴纳300元的管理费,主管部门既然将管理权和服务工作下放到物业管理公司,也应该根据“费随事转”的原则,把费用转下去,不应让具体的管理服务单位另收费用。

  登记期限拟延至6个月

  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中有不少罚款条款,如果仓促实施,将会使市民感到突然,受罚面会很大。因此有委员建议,此条例正式实施前一定要做好宣传工作,尽量做到家喻户晓,还应该给养犬人一个登记期限,过期不登记,属于擅自养犬的才予以罚款。

  市城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原定此法规实施之后给予3个月登记期限,现在考虑将时间延长至6个月。

  立法出“硬招”促废物回收

  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旨在推动我市建设资源节约型城市、环境友好型城市,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在审议中,我市垃圾等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成为焦点。吴镝委员说,我市垃圾分类回收工作实行了多年,但是只见形式难见实效。在小区里,可回收和不可回收的垃圾桶并列“站立”,可还是没有多少人分类投放,两个桶收集到的垃圾还是一样。郭小慧委员也指出,垃圾回收问题并没有解决,要达到预期目的,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如何真正把可再生资源利用起来?委员们纷纷建言献策。有委员说,欧盟为促进环保和资源利用,对出口产品实行税费调控:凡产品没有垃圾产生处理措施的,要收取一定的费用;使用可再生资源生产的产品可以免税。这些做法值得我们参考。

  黄丽娜委员建议政府投资在全市建立回收网络,把垃圾分门别类收集起来。

  不过更多的委员认为,应该在立法中制定确保把废物回收上来的硬措施。条例草案修改稿增加了生活垃圾回收处理收费制度,积累的资金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和处理。委员们认为,这体现了谁污染谁负担的原则,都是很好的办法。在法规的制定中,类似的“硬招”要多些,不能只是一些缺乏可操作性的倡导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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