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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欠薪,期待走上法治路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8日05:01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2005年岁末,天气骤冷。阵阵刺骨寒风中,蜷缩在肥西县某工地一座破工棚里的几十位民工,心里更是充满寒意。这些来自四川、贵州的民工,辛苦干了一年,到年终结算工资时,承包老板却欠下他们6万元工钱,溜之大吉。肥西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接到这些民工投诉后,几经周折,终于为他们追回了工资……

  欠薪,讨薪,追薪。每到岁末年终,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又摆到了各级劳动部门案

前。日前,肥西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全县76家用工单位民工工资拖欠情况,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共查处了12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为农民工讨薪80多万元。

  造成欠薪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同时带来的社会后果也是严重的。在一定程度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已经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一大障碍。

  省社科院社会所所长、社会问题研究专家王开玉教授日前在接受笔者采访时说,近年来,各地区、各级政府纷纷出台一些相应的措施,以确保民工利益和社会稳定。但是,目前各级政府的清欠手段主要采取行政渠道,这并不是长久治本之策。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应走法治之路,建立起杜绝欠薪现象的长效机制。

  杜绝垫资工程,从源头上堵住拖欠

  目前,建设单位拖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是形成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主要原因。一些建设单位在资金不到位、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仍然盲目开工建设。很多施工单位为了能承揽到工程,只好采取垫资施工的方式。到最后,建设单位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施工单位又拖欠劳务分包单位工程款,劳务分包单位又拖欠工人劳务费。层层拖欠的结果,农民工成了最后也是最大的受害者。

  《建设法》第8条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8个条件,其中之一就是“建设资金落实”。现实问题是,对大量存在的垫资施工行为,在《建筑法》中并没有直接的规定,这使得禁止和处罚该类行为缺乏直接依据。对此,业内人士提出,必须进一步完善《建筑法》等相关法律,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垫资施工行为予以规制和处罚。

  落实“月薪制”,避免年终集中讨薪

  《劳动法》第50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这里的劳动者没有任何身份和地域差别,也就是说,对农民工同样必须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而欠薪现象的发生与没有对农民工实行“月薪制”有一定关系。如果能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确保农民工按月足额领工资,年终讨薪大行动将不复再有。

  要做到这一点,有必要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比如,可从工程项目中划拨一部分资金进入专门账户,成为农民工的预备工资,农民工按约定到银行领取,这样就减小了包工头等拖欠或者携款出逃的可能。还可运用市场机制预防新增欠款,按照国际通行做法,逐步在所有工程项目推行业主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制度。一旦业主或承包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将由为业主或者承包商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代为履约或赔偿,以确保工程款能得到支付。

  落实劳动合同制度,规制用人单位

  《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在肥西县进行的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合同。

  由于目前劳动力市场是买方市场,农民工找工作较难,但如果把合同问题归咎于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恐怕是极不公平的。虽然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不愿因一纸合同而舍弃眼前的挣钱机会,但根本原因在于企业不愿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而受其约束。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利益,法律有必要强制规定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予以必要的处罚。同时,要加强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管理,对于合同中的不合理不合法条款应当予以纠正。

  建议《刑法》上增设“拖欠工资罪”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与法律缺少相应的规定有着一定的关系。

  《劳动法》对恶意拖欠工资的单位仅规定了“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却没有对严重的欠薪行为可以给予刑事制裁的措施。不少用人单位正是利用了这个法律漏洞,恶意欠薪。因此,通过修改法律条款,按照拖欠时间、数额,涉及农民工的数量、拖欠造成的后果,对欠薪者加大处罚很有必要。建议在《刑法》中增设“拖欠工资罪”,对拖欠工资严重者予以刑事惩罚。

  运用简易程序,建立“维权绿色通道”

  从理论上讲,拿不到工钱,可以去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可以去法院起诉。可是现实中诸多的代理费、仲裁费、诉讼费,漫长的审理时限,审理期间在城里的生活花费等等,还有“裁决容易执行难”的尴尬,使多少本来想依靠法律维权的人退避三舍!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找仲裁司法部门,是因为农民工们没有时间和金钱去仲裁打官司。

  为快速处理农民工欠薪案件,有关仲裁司法部门应为农民工建立一条“维权绿色通道”,快立案、缓费用、速审理、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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