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撕不掉的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8日05:03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欠债还钱本无悬念,但当债权人将借条交给债务人,得到的不是钱物,而是一番奚落,心里肯定不是滋味。这事就发生在宣城市赵女士身上,她作为债权人,仅仅因为一时疏忽,竟花了数年时间才讨得了属于自己的权益。

   借条被撕赵女士受奚落昏倒

  2001年12月30日晚6时许,蒋某告知赵某,说他想再还赵某4000元钱。赵某的女儿赵女士便拿上一张3000元和一张20000元的借条来到了蒋家。

  先前,蒋某通过赵女士经手,于2000年9月13日和12月30日分别向赵某借款10000元和20000元,并分别出具了两张欠条。2002年2月26日,蒋某偿还了赵某7000元,便收回10000元的欠条重新出具了一张3000元的欠条给赵某。

  在蒋家的二楼,赵女士被热情让座。“把两张欠条给我吧,我重新给你出具一张。”赵女士按照蒋某的要求将两张欠条递了过去。“你等一下,我到楼下取钱。”说完,蒋某拿着借条转身下楼去了。

  过了一刻钟,蒋某上楼来,却两手空空。赵女士刚开口提钱的事,蒋某立即变色道:“你是不是想钱想疯了,我欠你什么钱?”于是,争吵声迅速从蒋家传出,划破宁静的夜空,引来众街坊邻居的围观。

  “大家看看,这女人空口无凭跑到我家要钱,我从来没向人借过钱。我做生意,家里多的就是钱,她想讹诈我……”蒋某的一番奚落,让“理屈词穷”的赵女士当场气晕,昏倒在地。直到民警赶来,事态才得以平息。

  伤心欲绝好心人送来好消息

  2002年1月9日上午,就在赵女士伤心欲绝之时,一位老人悄悄地找上门来对赵女士说:“我家院里有一些碎纸片,你去看看有没有用?”赵女士和丈夫立即随同老人来到老人家的院子里。

  老人家的院子紧邻着蒋某家,赵女士夫妇从经历了风吹日晒的地上拣起一张张碎纸片,拼出两张不完整的借条。赵女士定睛细看,正是自己被蒋某拿走的借条,而且关键的字都显示了出来。赵女士喜极而泣,兴冲冲地找到司法所和派出所,均被告知这样的纠纷必须经法院来解决。随后,赵女士赶到宣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蒋某,但却遇到了一些问题。这两张借条即使能证明蒋某曾借过赵某的钱,但却不足以证明蒋某没有将钱还给赵某。于是,赵女士在法官的热情指导下,立即搜集旁证。

  好在事发当晚动静太大,惊动了众人和公安机关。所以,赵女士很轻松地从派出所获取了相关的询问笔录和众人的证词证言。所有的证据都显示,蒋某为达到赖帐不还的目的,撕掉了两张欠条。

  法庭调查戳穿债务人的伎俩

  2002年7月,宣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赵某诉蒋某欠债不还一案。面对法庭的调查,蒋某虽然承认曾借过赵某的钱,并将借条撕碎扔掉,但却竭力狡辩自己已将钱还给了赵某。一场唇枪舌战在法庭调查和辩论中进行。

  “事发当晚,你为什么说赵女士空口无凭向你要钱?”对原告律师咄咄逼人的发问,蒋某作出了最后的抵抗:“当晚我酒喝多了,说了什么话已记不清。我只记得,当时赵女士把借条给我,我就把钱还给她了,她却把钱从我家二楼窗户扔了出去。我还看见了我家窗户上赵女士留下的手印。”

  一个用肉眼都能看清手印的人,会糊涂到记不清自己说的话?债权人在得到自己的权益后,竟然把两万多块钱扔掉?法官对此自然心知肚明。更重要的是,人证物证俱在。

  经过审理,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蒋某欠赵某的23000元及利息345元,合计人民币23345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偿。蒋某提出上诉,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但蒋某却拒不履行法院判决。

  2003年1月20日,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遂依法查封了蒋某的一座房产,在委托相关部门进行估价后,先后组织两次拍卖未能成功。2005年11月,法院即以3.4万元的价格将该房抵偿给原告,并强制被告腾出房屋。2006年元旦,赵某正式接管了房屋。

  【法官点评】

  按常理,撕碎的欠条是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的。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债务人有可能将债务偿还过后,随手撕掉欠条丢入废纸篓中。然而,本案法院为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正因为本案中原告为证明自己所诉事实而提供了两方面相互关联的间接证据:一是原、被告发生纠纷时及时赶到现场的左右邻居和其他证人的证言证词;二是原告申请法院对及时到现场处理纠纷的司法所和派出所工作人员的调查笔录。两份证据皆证明原、被告发生纠纷时,被告称其从未与原告发生过经济往来,现又出现了被告亲手所写的欠原告钱的欠条。而被告在法庭上却改口称该欠钱已还,讲话前后矛盾,法庭当然不能认可。

  本案再次警示人们,在经济交往中,要警防“老赖”,并要善于保管好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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