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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立法保护农民工利益好!(今观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8日05:46 人民网-人民日报

  英竹

  又到年关,各地区、各部门都在采取一些强硬措施,清理偿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这些举措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效果。

  今天本版关于河北省人大通过立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报道,更令人耳目一新。

  《河北省建筑条例》在2004年实施之后,全省针对建设单位的投诉,由2003年的4000多件降到了380多件。立法确实达到了预期效果。

  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的中标人必须提供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专款专用。当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就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来支付。”

  履约保证金可以说是一种事先的预防措施,它让农民工吃了一颗“定心丸”,从此不再担心老板是否按时支付工资。因为河北省的这项地方法规,从法律上明确了履约保证金的地位,赋予其法律强制力。

  建筑施工企业设立履约保证金,是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一种应急保障措施。它意味着施工企业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一笔事先扣存的资金将被启动用于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建筑施工企业为欠薪事件多发行业,多由工程款纠纷引起。只有将人工成本费用,也就是农民工工资从工程款中剥离出来,建立农民工工资专项开支渠道,才能保证农民工工资专项基金的流通,形成农民工工资专项支付链。设立履约保证金,就是将农民工工资从工程款中剥离出来的一种有效方式。

  履约保证金对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具有积极意义。一方面,这种做法带有工资支付信用担保性质,通过缴存保证金,有利于增强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工资的自觉意识和责任意识;另一方面,一旦发生拖欠工资问题,可以动用履约保证金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将欠薪所带来的风险及时消除。

  《人民日报》(2006年01月18日第十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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