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吉林不设预留账户不得开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8日05:46 人民网-人民日报

  设立农民工工资预留账户的问题,吉林省早有规定。2003年12月,吉林省多家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指出,今后建设单位开工前,要按工程中标标的金额确定施工的人工费,并足额存入中标承建施工企业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职工工资预留账户。工期不到12个月的,一次存入,工期超过12个月的,可分期存入,否则不得开工。存入职工工资预留账户的资金,专项用于支付参加该项目施工的全部职工(包括所有农民工)的工资。

  《意见》要求,今后建筑业企业招用农民工时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

  建筑业企业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足额发放职工工资,不得以任何名义拖欠和克扣。因故不能按月支付工资的,须经企业工会同意,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但延后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两个月。建筑业企业要建立欠薪报告制度。

  《意见》还要求建立健全信用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建筑业企业重点监控,拖欠工资严重的,在当地劳动力市场上公示,视情况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企业及其法人名单,并通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建立企业工程款支付的信用制度,对违反合同不支付、不足额支付工程款的企业,要在信用档案中公示,在对企业资质进行年检时予以降级,情节严重的注销其资质证书。

  《意见》指出,对因建设单位拖欠建筑企业工程款,致使建筑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工资,由此引发农民工集体上访并不能妥善处置,造成社会影响的,暂停项目施工,追查建设单位责任。对因建筑企业拖欠劳务承包企业工程款,致使劳务承包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建筑业企业的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暂停投标资格,并在企业资质年检中给予严肃处理。

  《人民日报》(2006年01月18日第十三版)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6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