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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为了农民工如期拿到工资(新视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8日05:46 人民网-人民日报

  

立法:为了农民工如期拿到工资(新视点)
穆道勇摄

  本报记者王方杰

  “现在再不愁老板不发工资了”

  临近春节,在石家庄建筑工地忙了一年的安徽阜阳农民黄光利如期拿到了工资,喜滋滋地回家过年了。他说:“现在再不愁老板不发工资了。”

  不仅是黄光利,自从2004年《河北省建筑条例》实施之后,许多农民工都能按月领到工资了。据河北省清理拖欠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介绍,《河北省建筑条例》在全国地方立法中首次规范并切实维护了农民工的工资权益。截至2005年底,全省清偿拖欠农民工工程款56.26亿元,已将2003年以前的工程拖欠款全部清理完毕,并且提前完成了国务院下达的清理政府工程拖欠款95%、清理全部工程拖欠款80%的目标。其中,承德、秦皇岛、唐山、邢台、沧州五个市已全部完成政府投资工程清欠。

  “以人为本,立法为民,正是人大立法的根本目的、出发点和最高价值取向。”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张士儒说。

  河北省十届人大代表康成杰至今还清楚地记得《河北省建筑条例》的出台经过。

  河北省是建筑业大省,拥有等级内建筑企业3100多家,从业人数130多万人。在2002年时,全省建筑业总产值已达到1021亿元,超过全省国民生产总值的16.6%。但是,当时建筑业却成了农民工欠薪的“重灾区”。“辛辛苦苦干一年,最后拿不到一分钱。”每到年关,就成了农民工讨薪的伤心之日。拖欠工程款、拖欠工人工资的问题相当严重,不仅严重影响了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制约了建筑企业的发展,而且严重恶化了社会信用环境,影响了社会稳定。

  怎样标本兼治、从源头上解决这一难题?2003年,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将《河北省建筑条例》纳入了地方立法计划。

  从源头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各种座谈、基层调研、论证、听证,一遍遍地修改,草案出来后,为了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河北省人大除按规定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外,还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以及信函等形式向社会公布,直接面向群众征求意见和建议。2004年5月,河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河北省建筑条例》。

  “因为群众的广泛参与,这部条例特别务实,对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特别管用。”在采访中,有关职能部门的同志认为,这部条例的独特之处,是在全国首先对建筑工程款、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进行了规范:“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结算,支付价款。合同对工程结算时间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当自接到承包人结算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支付价款。”“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的百分之五十;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的百分之三十。”

  条例还规定,建筑劳务发包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的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限,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建设工程的中标人必须提供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专款专用。当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就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来支付。建设单位未清偿拖欠工程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予批准新的建设项目。

  建立为农民工讨薪的长效机制

  根据这一条例,随后,河北省又发出通知,要求建筑企业或业主在工程开工前,须按不低于合同工程款2%的比例交纳工资保障金,存入政府指定的专用账户,以备用来垫付可能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这一制度成为河北各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的常例后,从根本上保证了农民工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

  据河北省清欠办介绍,过去,一些大的建筑企业,每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都在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之间。石家庄市一家建筑企业在2003年前拖欠农民工工资近1000万元,连续引发了多次上访。2005年,该企业严格用工制度,坚持按合同支付农民工工资,再没发生新的工资拖欠。

  “有了这个条例,为农民工讨薪就有了抓手。”新年前夕,石家庄市总工会困难职工援助中心依据条例,积极协调,为在某住宅楼工地的60多名农民工追回了被拖欠一年的36万元工钱。

  另据统计,河北各地的政府投资工程拖欠款为28.39亿元,占所有工程拖欠款的44.6%,截至2005年底,全省已清理了95.95%。河北省针对建设单位的投诉,2003年为4000多件,到了2005年,减少到了380多件。

  “目前,河北省尚有各类工程款拖欠10.16亿元。彻底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还有艰苦的工作要做。”记者获知,河北如今已经形成了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全力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的社会氛围。在2005年底的一次会议上,河北省政府领导提出,欠款清偿以前,一律停办一切基本建设手续。完不成清欠任务的单位领导,不得出国考察,年终不能参加评先评优,禁止拖欠单位购买小汽车、发放补助。

  《人民日报》(2006年01月18日第十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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