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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管理:科学与公正的保障(今观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8日05:46 人民网-人民日报

  王敏远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结束了我国鉴定管理体制中长期存在的不统一问题,为司法鉴定的科学与公正提供了保障。

  现代证据制度特别强调对司法的程序公正予以保障,因此,以往我国司法鉴定管理

体制存在的不统一的问题,即公检法等机关均自设不同的鉴定机构,导致诉讼中自侦自鉴、自诉自鉴、自审自鉴,对程序的公正产生了消极影响。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统一管理,不仅保障了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可靠性,而且有助于增加鉴定结论的可信度,加强其公正性。对于当事人而言,其申请鉴定的权利更能得到保障。这些,都将对司法公正产生积极的影响。

  《决定》的通过和施行,既是我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成果,也是改革进一步发展新的起点。如果说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在于保障司法公正,那么,确定统一的鉴定管理体制,只是为司法公正提供了鉴定管理体制方面的保障。这种保障对司法公正而言是必要的,但并非充分的,还有必要深化改革。当前,最迫切的工作是,立法机关应当对《决定》作好立法解释,以消除有关部门对《决定》理解上的分歧,真正实现司法鉴定管理的统一。不仅如此,诉讼制度方面的配套改革也应抓紧进行。只有完善相关的诉讼法律、尤其是刑事诉讼法,使司法鉴定从启动到采信的各项环节均有完善的规定,才能保障司法公正的目标得到实现。

  《人民日报》(2006年01月18日第十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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