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逾期加付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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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8日05:46 人民网-人民日报 |
2005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劳动合同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草案对用人单位恶意欠薪、拖欠经济补偿的,除规定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外,还规定了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 据2004年抽样调查统计,在单位就业人员中,劳动合同平均签订率与2002年相比降低了近10个百分点,特别是建筑业、餐饮服务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仅40%左右,农民工 劳动合同签订率仅为30%。针对这种现象,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双方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不同理解的,除有相反证明的以外,以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为准。 法律草案从多渠道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这些无疑成为农民工的“福音”。 《人民日报》(2006年01月18日第十三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