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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女索要“青春补偿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8日08:10 大众网-齐鲁晚报

  记者董震通讯员李明君

  本报1月17日讯夫妻双方离婚时女方竟向男方索要“青春补偿费”,平阴法院法官审理后驳回了女方的请求。但同时因为女方生活确实困难,法院判决男方应在离婚后两年内每月向女方支付经济帮助80元。

  此案的男方姜先生和女方高女士原来都是平阴县某厂的职工。2005年10月,姜先生起诉离婚,高女士同意离婚,但表示自己的青春都给了姜,要求法院判决姜赔给她“青春补偿费”。

  法官认为,女方索要“青春补偿费”于法无据,但是考虑到男方每月有固定收入,而女方已下岗多年,男方应给女方适当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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