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索赔,法院不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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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8日08:26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
□金陵晚报记者洪唯 【金陵晚报报道】张先生夫妇因孩子的教育问题发生争吵。眼看上班就要迟到,张先生情急之下,推了妻子李女士一把。李女士摔倒在地,张先生没有搀扶,上班去了。不久,李女士的脚肿了起来,于是,她就到法医鉴定中心,进行了伤情鉴定。经鉴定,伤情为轻微伤。李女士看到伤情鉴定后,认为张先生对她实施家庭暴力,请求我市某法院判决张先生 赔偿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但不要求与张先生离婚。令其感到不可理解的是,法院没有受理她的诉求。这是为什么呢?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兰凯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婚姻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本案中,张先生情急之下推了李女士一下,并没有实施殴打、捆绑等暴力行为,对李女士的行为不构成家庭暴力。该解释第29条第3款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张先生赔偿李女士的各项损失,实际上,其所用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编辑暴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