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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挂失前被透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8日08:31 法制日报

  本网讯梁宗 刘建 李先生在办理长城信用卡挂失时,发现卡内有12笔不明透支交易记录。对此,他向发卡银行提出异议并要求退单。在遭拒绝后,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银行上海市分行撤销他所持长城卡内的12笔透支记录。这起官司一打就是两审,而两审下来,李先生都输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判决驳回其上诉请求。

  2004年11月25日,李先生忽然发觉自己身边的一张长城信用卡不见了,于是向某银

行上海市分行办理书面挂失,挂失时却得知卡内有12笔透支交易记录,涉及金额2900余元。于是,李向市分行提出要求查看透支交易的详细记录,记录显示,李遗失的信用卡于2004年11月16、17日在不同的商业场所被消费使用12次,李发现这12笔消费签购单上的签名并非他的亲笔,且书写字迹含糊不清。在李提出异议后,市分行按照信用卡退单的有关规定,向相关代办银行交涉,而代办行均表示拒绝退单。为此,李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驳回了李的上述诉请。李遂向上海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上海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信用卡在商户消费使用过程中,银行主要通过电子信息数据进行审核。由于本案争议的12笔交易记录均发生在信用卡挂失之前,因此,银行将卡内交易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以及商户提供的签购单作为交易的凭证,并无不当。虽然长城信用卡章程对办理存、取款及转账业务需身份证明有所规定,但此并非针对持卡消费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构成对信用卡使用条件的限制。李认为银行违反规定,未审核持卡人身份证明,缺乏法律依据。自2002年起,我国各银行信用卡已实行联网跨行交易,这不仅为公众所知,而且为公众带来便利和快捷。李先生作为持卡人应当知道信用卡消费场所已不限于发卡行的特约商户。因此,银行允许信用卡跨行交易并未违反规定。至于持卡消费是否需要密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应由发卡银行自行决定,而信用卡章程并无必须使用密码的强制规定,因此,李先生认为市分行擅自取消信用卡密码的观点也不能成立。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市二中院在作出终审判决的同时,在判决书后附上法官后语,希望银行能检视自身的不足与疏漏,在信用卡业务中进一步完善管理,主动向客户提示交易风险、即时消费短信提醒等,充分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杨凯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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