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普遍实行全程同步录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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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8日08:31 法制日报 |
本网宁波1月17日电 记者黄东黎 记者今天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工作现场会上获悉,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对这项工作的实施步骤作出“三步走”的部署。 第一步,从今年3月1日起,普遍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高检院、省级院、省会(首府)市院和东部地区分州市院办理贿赂案件和职务犯罪要案实行全程同步录 像。第二步,从2006年年底开始,中西部地区分州市级院和东部地区县区级院办理贿赂案件和职务犯罪要案,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像。第三步,从2007年10月1日开始,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都实行全程同步录像。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用4个“有利于”分析开展这项工作的益处:有利于固定关键证据;有利于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和诬告办案干警;有利于通过再现审讯过程,从中研究寻找新的案件突破口;有利于总结经验教训,通过实战案例加强对干警的培训。 检察机关实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有四原则 本网宁波1月17日电 记者黄东黎 在今天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推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现场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强调说,在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应当把握好四条原则:一是全程同步原则。必须坚持同步、全程录音录像,不能任意选择取舍。二是程序规范原则。办案干警和技术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切实防止程序违法和疏漏。三是客观真实原则。任何人不得对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擅自进行剪辑或技术处理。四是严格保密原则。必须切实加强各个环节的保密工作,严防录音录像资料泄露、流失。 王振川强调,同步录音录像实行讯问人员与录制人员相分离,录音、录像一般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经检察长批准也可指定其他检察人员负责。对为掩盖违法办案行为而不对讯问工作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对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进行剪辑删改的,要作为严重违反办案纪律行为,与违法办案行为一并严肃处理。 (责任编辑 郑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