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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三审道交条例又有大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8日08:31 法制日报

  新闻追踪

   ●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不搞“一刀切”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规定被全部删除

  ●医院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拖延救治事故受伤人员

  ●电子眼应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本网记者 邓新建

  记者今天从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获悉,《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于昨日提交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一审、二审本报分别于2005年9月23日、11月30日曾作报道)。“医院不得因事故伤者没钱而拖延治疗”“电子眼之类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要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过错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此次提交的《条例(草案)》针对当前多发的社会现象,并根据上位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一系列修改,如无意外,该《条例(草案)》将在明天提交表决。

  提交审议的《条例(草案)》三审稿中,保留了有关电动自行车的相关不搞“一刀切”的规定,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相关规定表述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作出规定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有人大代表认为,在摩托车日益被禁被限的情况下,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清洁、高效的交通工具,其实应该有其存在的必要,希望各地市在充分考虑本地实际,考虑广大市民意愿基础上,合理决策,不能搞“一刀切”。

  在本次提交的草案中,关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规定被全部删除。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孟昱解释,目前国务院关于强制险的具体办法尚未出台,但中国保监会前年就发布了《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采用现有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来履行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因此,条例中有关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内容已无存在的必要,应该删除。

  在强制险和社会救助基金都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很多交通事故的伤者因为没钱付费,医院拒绝治疗。为了避免这一情况,使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能得到及时救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条例(草案)》增加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根据二审时部分常委会委员的建议,本次提交审议的《条例(草案)》新增加了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的规定:交通信号、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道路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设施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通行需要,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同时规定“在高速公路入口的明显位置应当设立道路限速标志。”

  参加审议的委员表示,这就意味着以前想尽办法藏起来的电子眼今后将不再“羞羞答答”,要标上警示标志,光明正大地监控,这有利于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二次审议时,条例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有过错的,可减轻责任。现该条规定修改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过错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网广州1月17日电

  (责任编辑 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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