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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差一天也不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8日08:54 检察日报

  2005年底,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团伙盗窃案案犯之一的罗江涛,被陕西省西安市中级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与此前西夏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三个月。这一判决的背后,有一段西夏区检察院检察官细心办案、防止被告人罗江涛因年龄问题钻法律空子的故事。

  2004年,西夏区检察院公诉部门在办理罗江涛在银川市伙同他人实施盗窃、抢劫案

件过程中,发现罗江涛曾于2002年被陕西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教三年。承办人在审查中发现,依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罗江涛的户籍证明推算,2002年他已满14周岁,对其所犯罪行应判处有期徒刑而不是劳动教养。

  为了及时准确地掌握证据,承办人与公安民警一起到西安市、米脂县调查取证。经查:2002年5月,罗江涛伙同另外5人在西安市抢劫作案两起,致1人死亡、1人受伤,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破案后,其中两名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其他3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而罗江涛的亲属通过不正当手段向司法机关提供了虚假年龄证明,将其真实年龄减小了两岁。陕西省劳教委根据虚假年龄证明,以罗江涛犯罪时不满14周岁,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年龄为由,错误地对其作出了劳教决定。

  由于涉及案件管辖问题,承办人及时将查证情况汇报给院领导,该院将案件层报市、自治区检察院。经上级检察院与陕西省检察院协调,为便于案件审理,由西夏区检察院先行就罗江涛在银川实施的犯罪提起公诉。2004年下半年,银川市西夏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罗江涛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该判决生效后,西夏区检察院向西安市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书。西安市公安局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派干警对罗江涛年龄情况进行了重新侦查,并将罗江涛押回西安,由西安市检察院以发现抢劫漏罪为由,于2005年7月向西安市中级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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