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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想正当防卫 开车撞人法不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8日09:02 桂龙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1月18日讯 通讯员 覃春梅 报道:2005年11月19日20时许,在梧州市新兴二路某酒家门口,发生了一起因拒载醉酒乘客而引起的故意伤害案,肇事司机汤某某于2006年1月10日由长洲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

  当晚19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汤某某象往常一样驾驶出租车在市新兴二路某酒家门口候客。这时,走过来五名一身酒气的男青年,要求打车。汤某某见这几人醉熏熏的,拒绝

载客。没想到这几名男青年年轻气盛,仗着酒性,其中一名男青年梁某就一脚踢在车门上,双方便发生争执并打了起来。势单力薄的汤某某明显不是那五名男青年的对手,很快就被打得嘴角流血爬在地上,那五名男青年见状便扬长而去。汤某某随即从地上爬起,回到车上,开车追上那五名男青年。只听见“嘣!”的一声,在离刚才打斗地点大约200米处,出租车撞上了其中四名男青年石某某、杨某和梁某、梁某某。后经法医鉴定,石某某和杨某目前的伤情为轻伤。

  据犯罪嫌疑人汤某某的供述,当晚是因被五名男青年抢劫手机才开车撞人的。汤某某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但根据现有的证据,并不能证明石某某等人有抢劫行为。即使石某某等人有对汤某某实施了抢劫,但是在犯罪嫌疑人汤某某开出租车撞人之前,石某某等人对其的侵害已经终了,并且已经离开了侵害现场将近200米,汤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这个时候汤某某以危险方法驾车撞人,而且造成了被害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涉嫌故意伤害罪。

  法律连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来源:广西新闻网责编:梁凯昌作者:覃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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