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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居巢:四项措施保证录音录像效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8日09:14 检察日报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逐步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下面两篇文章对实践中如何做好这一工作,进行了总结和探讨。

  在逐步摸索经验的基础上,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检察院对具体实施全程录音录像工作作了全面的规范要求,即“全程、同步、连续”。1.对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自

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及询问重要证人起,均运用视听技术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实施同步“刻录”。2.在录制效果上,要求正常情况下,讯(询)问人和被讯(询)问人应在同一画面中;在出示书证、物证或相关证据,被讯询问人有情绪变化或做某些动作时,应采用特写画面予以突出。3.在录制人员上,要求有上岗资格的技术人员负责操作;在录制环节上,在讯问、询问时,办案干警均一律着检察服,讯问开始时说明讯问地点、时间,告知犯罪嫌疑人相关权利和义务,在全程、连续实施录音录像时,同步制作讯问笔录。4.在讯问结束后,当场将录音录像资料施封,并由被讯问人、讯问人和制作人共同签名;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将相关音像资料原件作为证据一并移送;在提起公诉时,运用多媒体示证技术将相应资料予以展示。

  实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来,该院已对11起职务犯罪案件实施了全程录音录像,共讯问和询问重要证人计27人次。截至目前,已提起公诉9人,无撤案、不诉和无罪判决的现象。该做法既保证了案件质量,也保证了办案安全。但在实践中也发现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1.讯问被羁押于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时,由于看守所没有配套设备,若将犯罪嫌疑人提押至该院办案警务区内讯问进行录音录像,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若携带设备至看守所进行录音录像,由于受环境条件所限,效果往往不佳。2.执行搜查、押解等任务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对人员、设备要求高,工作流程需进一步规范。3.有些证人不太理解、不愿配合。

  (作者单位: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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