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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程序规范 同步录音录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8日09:14 检察日报

  同步录音、录像只是视听资料的一种形式,视听资料作为刑事证据中的一种,是新生事物。虽然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规定了视听资料的收集程序和审查原则,但这些规定过于笼统,仍然没有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操作问题。由于缺少具体规范性收集程序,侦查机关各行其是,检察和审判机关各有标准,从而形成事实上的司法不统一,因此有必要建立详细的操作程序规则。

  那么如何规范同步录音、录像的收集程序?我们在工作中摸索出以下程序:1.要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的情况,告知情况要记于笔录;2.要求说明被讯问人的姓名,讯问人和在场人的姓名与身份等;3.要用时间发生器设备将录制时间在录制画面中显示;4.录制完毕后应让犯罪嫌疑人确认,即将录音、录像带播放给犯罪嫌疑人看,如无异议则将录音、录像带用档案袋封好,让犯罪嫌疑人在封条上注明“本录音、录像带所录内容属实”,并在其上签名或盖章(按手印),注明录制时间,侦查人员也应在封条上签名,并注明录制时间、录制人;5.必须同时制作两盘录音带。另外,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需对录音、录像资料取得方式不断总结、规范,使依据该规范产生的录音、录像在程序上具有合法性。

  (作者单位:江苏省太仓市检察院、浙江省义乌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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