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生活垃圾回收要交处理费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8日09:39 南方日报 |
市四届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 草案点击 本报讯《循环经济促进条例(草案)》的修改也颇引人注目,起草小组通过上网、登报等方式向社会征求意见,此次修改包括增加了生活垃圾回收处理费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将 由市政府制订。此外,修改稿增加了实行“清洁生产审核制度”,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推行清洁生产,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对废弃物自行回收利用或处置。 在原草案基础上完善了废弃物回收制度。市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强制回收的产品目录。对于列入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生产者应当回收,未建立相应回收制度的,不得在深圳市销售。 增加了“废弃物处理实行专业化经营”条款。废弃物处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不得造成新的环境问题。 专题撰文本报记者曾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