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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改革应由第三方评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8日09:39 南方日报

  《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草案)》昨日分组审议

  重大改革应由第三方评估

  有关负责人称不会无条件宽容失败

  市四届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

  本报讯昨天,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了《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草案)》。记者从中获悉,根据专家建议,深圳市人大修改了部分条款,包括对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改革创新引入第三方评估制度等。

  评估报告应向社会公开

  《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可说是深圳市人大今年最引人注目的“明星条例”。有学者评论说,此《条例》的制订标志着中国进入”依法改革”阶段。去年12月6日,市人大常委会到北京“取经”,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共同召开了《条例》专家论证会,与会的专家学者提出了修改意见。

  记者看到,《条例》的修改稿上增加了一款:“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改革创新,市体制改革工作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进行效果评估。评估报告应向社会公开。”据了解,这一条款是根据调研征求来的意见增加的。

  改革创新是“法定职责”

  此外,有人质疑将改革创新作为国家机关法定职责是否恰当?深圳市人大经过讨论后认为,改革创新不是阶段性工作,更不是临时性任务,深圳经济特区以改革创新为生命线,因此将改革创新作为特区国家机关的法定职责是“恰如其分”的。此次修改还增加了一条“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负有改革创新的工作职责”。

  此次修改还充实了有关“公众参与”的内容,包括有关部门应该及时回复群众提出的改革意见,在进行重大改革时应通过论坛、座谈等形式组织公众研究讨论;市政府应当建立改革创新公共信息互动平台,为公众参与改革创新提供便利。

  公民合法利益受损可获补偿

  在调研中还有人提出,一些改革创新会改变现有的利益格局,可能会造成部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一定时期受到一定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依法给予合理补偿。市人大在修改草案时采纳了这一意见,增加了相应的条款:“因改革创新的一些具体措施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免责条款”必要但须防滥用

  《条例》规定,只要改革创新方案程序符合规定,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也不存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的,即使”工作发生失误,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造成一定损失,可以免于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这一”免责条款”引起了较多争议。

  对此,有关负责人作出说明:“我们认为,改革创新往往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宽容失败正是鼓励大胆改革创新,保留这项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他还指出:”对有关人员免责,并不等于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宽容失败也不是无条件的。”为了防止滥用免责制度,《条例》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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