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管理条例》咬人犬只暂扣观察七日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8日09:39 南方日报 |
市四届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 草案点击 本报讯昨天,市人大常委会还分组审议了《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及《循环经济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等。 其中,《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已是第三次审议,经过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此次在原修改稿的基础上作了较多修改,增加了咬人犬只要医学观察7日的条款,并取消了犬只年检制度。 犬只活动范围分成三类 《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此次进行了如下修改:取消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的区分,实行特区内外统一管理,将管理费统一规定为每年300元。 “犬只伤人的,由区主管部门对伤人犬只实施暂扣,连续进行医学观察7日,确认是否患有狂犬病,有关费用由养犬人承担。”据了解,这一新增条款主要是借鉴香港做法(香港法律规定,犬只伤人必须报警,并对犬只隔离观察7日)。 对于如何划定犬只活动范围,条例制订者一直左右为难。此次修改将公共场所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严格限制的场所,如公共汽车、机关、学校、电影院、公园、候车厅等等;第二类是商业场所,如餐厅、商店、市场等,由经营单位自己决定是否限制、如何限制;第三类是主管部门、社区管理单位根据需要设定限制的区域。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需征求司机同意。 饲养两只以上需征得同意 不限定每户居民只能养一只犬,但是饲养两只以上犬只的,应当符合所在社区或者住宅区相关公约,并出具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饲养的证明。 不完全禁止饲养烈性犬,但是划定了禁止饲养烈性犬的区域,规定在居民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以及市、区主管部门划定的其他区域禁止饲养烈性犬,并要求严格实行栓养、圈养,不得出入公共场合。 区主管部门设立犬只收容所,收容犬只7日内不能查明养犬人或逾期无人认领的,按无主犬只处理。 建议取消物管所收管理费 《条例(草案)》规定,区主管部门在为犬只办理登记手续时,应为犬只植入电子标签(记载了养犬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但昨天有委员提出,植入电子标签主管部门未必具备相关技术力量,应指定相关技术机构为宜。 对于此次修改增加的“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可以根据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按照每只每月十元的标准收取服务费”这一条款,昨天分组审议时有委员提出,很难确保征收上来的管理费能正确使用,而且容易出现“打白条”情况,况且养犬人已经向主管部门交了管理费,不宜另开收费口子,建议取消这一条款。 专题撰文本报记者曾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