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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原建委主任受贿案二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8日10:03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本报讯(记者郜征实习生张泉泉)昨日上午,安庆市原建委主任李叶四职务犯罪案,在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案发前退了款是否还算受贿成为昨天庭审辩论的焦点。法庭当庭未宣判。

  2005年9月16日,安庆市检察院指控李叶四犯受贿罪,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当日立案。2005年10月11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并于同年1

1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检察院的5起指控,法院只认定了前两起(详见本报11月26日报道)。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叶四有期徒刑五年半,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以及受贿所得赃款。宣判后,李叶四当庭表示要上诉。之后安庆市检察院也提出抗诉,主要对3起指控未被法院认定提出异议。

  记者从李叶四的辩护律师董方明处了解到,李叶四的上诉主要针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前两起受贿事实(金额共计6万余元)。在昨天的庭审中,关于收受安庆虹城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吴某某现金5万元一节,李叶四及其辩护律师仍然坚持一审时的观点,如证人证言相互之间存在矛盾、钱款的来源和去向不明等。

  在一审判决中,对李叶四收受张某某、吴某某的衣服以及姚某某的现金的指控,法院根据证据认为案发前李叶四已主动退还,不以受贿论处。但安庆市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案发前李叶四已主动退还,只能成为衡量其犯罪情节轻重的证据,并非是否能定罪的证据,虽然退还了钱,但仍应认定为受贿。公诉人举出了省高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类似情况判决有罪的案例来证明自己的观点。对此,李叶四的辩护律师董方明认为,每个案件有具体不同的情况,以前的案例只能作为参考,并不能作为审判的依据。同时,律师还认为,有证据证明李叶四所收的吴某某的衣服,是安庆市代表团到南京考察时,对方馈赠的礼品,并非受贿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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