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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创新条例(草案修改稿) 改革损害公民权益将补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8日10:29 南方都市报

  {昨日,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继续召开,分组审议了《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深圳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案草案)》、《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等相关法规,并提出了不少建议和意见。}

  本报讯“因改革创新的一些具体措施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给予合理补偿。”开全国先河的《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

称《条例草案》)经修改之后昨日再次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稿不但保留了颇有争议的宽容改革失败者等规定,而且新增了上述内容。

  宽容失败是鼓励大胆改革创新

  去年11月17日召开的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草案)》,12月6日市人大常委会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在北京共同召开了《条例(草案)》专家论证会,与会人员高度评价了深圳市专门立法促进改革创新的举措,赞扬深圳在推进改革创新工作,发挥改革开放试验田作用的气魄和决心。

  《条例(草案)》一经报道,引起全国广泛关注,社会舆论焦点对宽容改革失败者或赞或弹。按照《条例(草案)》规定,改革创新工作发生失误,未达到预期效果,但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免于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此次修改仍保留了这一规定,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陈涤在作相关说明时解释说,改革创新往往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困难性、复杂性,宽容失败正是鼓励大胆改革创新,保留这项制度十分必要。“况且,对有关人员个人免责,并不等于不承担任何责任。”陈涤表示,《条例(草案)》已经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意味着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仍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免责是有条件的免责。

  政府应建改革创新信息平台

  除了保留宽容失败者,《草案修改稿》还增加了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予补偿规定,以鼓励改革创新:“因改革创新的一些具体措施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另外,《草案修改稿》更强调公众参与性,提出:“市政府应当建立改革创新公共信息平台,为公众参与改革创新提供便利”,“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应当通过论坛、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组织公众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重大改革创新事项的研究和讨论”。

  对委员提出的应当建立改革创新结果的社会评估机制。《草案修改稿》增设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应当广泛收集、听取社会各界以及公众对改革创新的意见和建议,并作为确定改革创新的重点、制定工作计划及方案的重要依据。”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普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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