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管理条例(修订案草案) 燃企须就公众安全买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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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8日10:30 南方都市报 |
{昨日,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继续召开,分组审议了《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深圳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案草案)》、《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等相关法规,并提出了不少建议和意见。} 本报讯燃气企业须购公众责任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发生的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意外事故按规定投保。昨日召开的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 审议了《深圳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案草案)》(以下简称《修订案草案》),明确提出上述规定,并加大对“黑气”的处罚力度,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具体投保办法另行制定 1999年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对于建立和完善深圳市燃气市场的监管体系,加强行业安全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该《条例》与新的发展形势和行业出现的新情况不尽适应,需要进行全面修订。昨日提交的《修订案草案》已经深圳市政府四届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案草案》对燃气企业、燃气使用者等分别提出了安全要求,并作了一些创新性规定:在深圳“推行燃气企业公众责任保险制度”。《修订案草案》第51条规定:燃气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发生的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意外事故按规定投保。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法规适用范围扩大到关外 《修订案草案》把法规的适用范围从特区内扩大到全市。宝安、龙岗两区面积是特区面积的4倍,一直是“黑气”重灾区,也是燃气事故多发地,本来应是法规监管的重要区域。但是原《条例》属于特区法规,其适用范围仅局限于特区内,法律效力无法覆盖到特区外的两区。《修订案草案》以较大市立法权制定,法规适用于全市。 修订案加大处罚黑气力度 对“黑气”的处罚,《修订案草案》加大力度,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燃气钢瓶、运输工具及设备,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修订案草案》还规定,燃气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违者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另外,《修订案草案》借鉴香港经验,规定设置便民服务点只要符合法定要求,即可直接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然后到所在区主管部门备案。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普德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