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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时评:个税征收“按下葫芦起了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8日14:47 人民网

  《京华时报》1月18日消息“北京拟对住房公积金征收个税”,在网上转载不久即引起网民热烈关注。

  消息说的是,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至1600元后,北京市考虑逐步对通讯补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等以前免税的收入进行清理,逐步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何要这么做?该市地税局局长说得明白:提高个税起征点后,每年影响北京的税收将近14个亿,如果把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允许在纳税前扣除的项目综合计算,实际上,个人总的免税额会大大超过每月1600元的水平。

  这就让包括网民在内的许多人很是不安。人们的直接反应是:还没体味到提高起征点的幸福,少征税的钱还没捂热,又要被通过别的名目把少征的个税收上去,这是哪门子事啊?还不如不提高起征点呢。为了弥补提高起征点后的税收亏损,便打以前免税收入的主意,这不是“按下葫芦起了瓢”么?

  还有人说,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等,可都是为确保老百姓的基本社会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的钱,怎么能打这些钱的主意?而且据此前国家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等“可在税前据实扣除,暂不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看来政策又该变了?

  应当说,清理以前免税收入是可以理解的。在一定意义上说,这也是规范税收制度,防止逃税漏税的一个重要举措。而且即使做到这一点还不够,我们还应该对各种隐性收入予以有效监管,最终建立明晰的个人纳税制度。也就是,谁收入多少,谁纳税多少,再也不能是一笔糊涂账。而在一定意义上,这种对隐性收入的监管比清理免税收入更重要。如果对有隐性收入人群的个税账没理清,却打起工薪阶层人有限免税收入的主意,这未免有“柿子捡软的捏”之嫌。

  这或许说得稍远了些。那“逐步对免税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在现实的条件下是否就合理呢?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将个税起征点提升至1600元,这个法的确立,一个重要的现实基础是认可个人所得收入的现状的。也就是说哪些免税,哪些该收税,还是清楚的。现在这个法刚实施了,你就动摇这个基础,原来免的,现在逐步不想免了,这个法的“修正”还有什么意思呢?实施起来还有什么实质性意义呢?

  也许会有人说,免税的本意并不表示不能征税,啥时免,啥时征收,税务部门有这个权力。但是,这个权力不能滥用,即使原来免税的现在不想免税了,在形成决策时也应当建立在科学的、民主的基础之上。换言之,至少要通过听证,让老百姓同意才行。

  还有一些人说,税收要“与国际接轨”,什么收入都该交税。且不说这个“轨”是否是真的接了,其他的如享受纳税人的权利等之“轨”是否也接了,为着理解宽容计,我们也赞同“是收入就应该纳税”这个理。但考虑到税收的调节分配的功能、老百姓的实际等等,我们的个税起征点也应当同时大幅度提高。提高到大众能接受的程度,人们当不会有什么意见。

  由此不禁想起,当初个税起征点听证之际,有人曾建议提高到8000元。细细想来,这样的建议眼光确是看得远,也很有些道理。只是可惜,这边8000元成水中月,1600元成现实,那边就要对免税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正所谓,葫芦还没往下按彻底,瓢却已经浮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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