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中院受理首起公司僵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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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9日00:00 东南早报 |
对今后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指导意义,并受到省高院的关注早报讯(记者黄墩良实习记者程琳)今年1月1日,新修订后的《公司法》正式实施。1月16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即受理了要求适用新《公司法》规定的首起公司僵局纠纷案件,且是一起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此案对于今后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指导意义,并受到省高院的关注。目前该案正在抓紧审理中。 中院民四庭黄海瑞法官介绍说,原告为A石业公司(化名)股东庄庚(化名),现居香港。被告分别为A石业公司及该公司另一股东林辉(化名)。庄庚称公司已处于僵局状态,请求解散公司,并进行清算,按他所持股份60%分割财产。法官说法 中院民四庭黄海瑞法官: 2个以上(包括2个)股东成立的有限公司,当股东之间矛盾激烈或发生纠纷,股东各方已经丧失了最起码的信任,相互合作的基础已完全破裂,股东会或董事会常因对方的拒绝而无法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对方接受和认可,即使能够举行会议也很难通过决议,导致公司机构无法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公司便处于僵局状态。在出现公司僵局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对公司拥有控制权,那么另一方就处于一种弱势甚至是无助的地位,其应享有的权利就难以得到保障。 《公司法》修订前,由于公司法制度的欠缺,当公司出现僵局时,受侵害的股东权利和利益无法及时得到司法救济。基于此,多年来,法律界对公司僵局问题进行了长期不懈的探讨,并最终促成了对《公司法》的修订。修订后的《公司法》,当有限公司股东在用尽了所有途径,仍然不能解决的,股东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以便将公司僵局的不利影响减至最少。 □相关链接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