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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四金”也要缴个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9日01:38 东方早报

  文 余丰慧等责任编辑 魏英杰 刘景 任大刚

  北京市地税局局长王纪平近日表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至1600元后,北京市考虑逐步对通讯补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等以前免税的收入进行清理,逐步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住房公积金征收个税不妥

  究竟1600元起征点是高是低?本身就有很大争议。从网站、有关平面媒体等调查的结果看,认为偏低的占绝大部分。如果对这些百姓长期习以为常的剔除项目征税,在百姓心理上,等于相对降低了1600元起征点的标准。国家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用意,岂不抵消和白费了吗?

  其次,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等项目资金,虽然最终归个人所有,但是,在提取和支配上是有特定用途和条件的。就拿住房公积金来说吧,工薪阶层舍弃了自己资金的流动性,保持了公共性,其有公益性的一面。从这个意义上说,对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等征收个人所得税确实不妥。

  再者,北京作为首都,如果对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等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对其他地区有很大的示范作用。如果全国纷纷效仿北京的做法,那么,刚刚实施的起征点1600元就被彻底抵消了。这个头决不能开。

  因此,笔者建议把工薪阶层的“四金”等项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详细明确出来,依法保护百姓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河南省郑州市余丰慧

  地方无权擅自扩大征税范围

   首先,地方无权也没有理由擅自扩大个税征收范围。众所周知,刚刚修订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大幅度提高了个税起征点,国家减少个税收入是必然的,也是有充分思想准备的。个税起征点的大幅度提高,是国家藏富于民的政策使然。从这个意义上讲,任何地方政府均不得以提高个税起征点导致税收减少为由,擅自扩大个税征收范围,以弥补因提高起征点而减少的个税收入。因为对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征收个税,就是对个税征收范围的扩大,完全违背了个税法修订的基本精神。其次,在讨论个税起征点过程中,不仅社会强烈呼吁个税起征点的全国统一,地方政府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起征点,与此同时,国家权威部门也再次重申了有关“四金”的优惠政策将保持不变,即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四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修改后的个税法刚刚实施,地方政府就企图加重公民的个税负担,是对法律的极大不尊重。 山东政法学院李克杰

  不能“堤内损失堤外补”

   税务部门为什么要对住房公积金等征收个税呢?这从王纪平局长回答记者的提问中我们能够找到答案。他说:“提高个税起征点后,每年影响北京的税收将近14个亿。”原来是需要通过减少免税项目来增加税收。这种试图通过增加纳税项目来弥补的做法,显然反映了税务部门“堤内损失堤外补”的心态。在这种不良心态支配下,不仅老百姓的税负势必在现有基础上有所增加,而且也相应抵消了国家提高个税起征点后老百姓应享受的福利。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应免纳个人所得税。“四金”等应该属于福利费的范畴。因此,如果对住房公积金等征收个税,得不到群众的拥护不说,其实还缺乏相应的法律基础。

  再说了,就算税务部门与老百姓对住房公积金等是否属于福利费的理解不同,税务部门可能认为住房公积金等应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必须缴纳个税;那么这样的理解为什么单单出现在提高个税起征点提高之后,而不在之前呢? 武汉市委办公厅信息处方家平

  公民收入不能决定新税开征

   笔者认为,是否考虑对公民的通讯补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等以前免税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应该仅仅视公民本身的收入状况而定,更应该视政府的财政状况而定。理由是:

  第一,政府应该体现节约、高效的原则,因此,如果现有的财政收入已经足够支付政府的开支,那么增加的财政收入将派何用场?这有可能助长政府部门的铺张浪费之风等等。

  第二,藏富于民比藏富于政府好。“富政府穷公民”不一定是好事,往往会使政府变得臃肿懒惰,增加人民对政府的不信任;反之,藏富于民,“富公民穷政府”,才更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也更有利于积聚民众对于生活的信心和活力,增强民众对于政府的信任感。

  所以,向公民征收个人所得税,不一定要“能够征的就必须征”,更应该坚持“能够不征的就坚决不征”。与其涸泽而渔,不如蓄水养鱼。如果调高个税起征标准之后,再对一些过去本来免税的公民收入征税,那么这岂非是换汤不换药,调高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又有什么意义? 湖南省娄底市委宣传部邓清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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