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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拼车”的思考中期待“良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9日01:42 东方早报

  文 潘灯责任编辑 魏英杰 刘景 单雪菱

  17日《东方早报》的“两会”报道中提及,“(出租车)‘拼车’的问题,交通局已在研究。”“私家车去做公交车,不能把它简单地归为黑车,需要进一步研究。”

  关于限制与放开“拼车”的争论自去年以来一直沸沸扬扬,其中利弊笔者不再赘述

。口水战之后达成的共识大致有二,一、“拼车”有利于提高道路使用率降低出行费用,合情。二、允许“拼车”将不利于对“黑车”的打击,按照现阶段的规定不合法。发生在去年10月,某上海市民“拼车”接人收取9元却被罚款1万元时,交通部门的回答正是“合情不合法”。一句“合情不合法”的解释或定性,既表达了对当事人的同情和理解,同时也亮出了禁止或处罚的依据。今天,交通部门正在研究的正是如何使得“拼车”这一做法既合情合法,又不至于为其他违法行为大开方便之门。看到这一消息,读者自然很是高兴。

  在我们身边,还发生着大量的类似“合情不合法”的尴尬。其大量存在,一方面源于社会发展产生的新情况已经超越了原有法规的覆盖范围,另一方面源于原有法规的制定不甚合理。

  法学界自古就有“恶法”和“良法”之说,在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上,亚里士多德最早提出了“良法”问题,他说:“法治应包括两层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我们正在建设和谐社会,和谐社会首先的要求就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我们的“良法”理应超出亚里士多德所定义内涵。笔者认为,我们需要的“良法”,即法律的制定、理解、适用应该符合全社会成员普遍认同的最基本的价值观、是非观、善恶观,绝不能与得到社会普遍认同,并已成为普通民众基本行为规范的常识、常理、常情相对立。说得通俗一点,就是大部分公民按照常理、常情去行为时,不会遇到违法的尴尬。

  近些年来,从《城市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颁布到“强制性婚检制度”的取消,从《婚姻法(草案)》的公布到《物权法(草案)》的全民征求意见,我们欣喜地发现我们的立法和法制日趋“人性化”。同时,地方立法,诸如上海公积金“新政”、北京烟花“改禁为限”,这些规定由于更加贴近大众,让我们开始享受法律、消费法律。加入WTO之初,各部委共清理各种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2300多件,它们大多不适应WTO规则,不宜作为一个开放的经济体的游戏规则。如果说当年对一批经济领域“非良法”的清理来源于外力,那么今天我们更喜于看见,一批源于内力的对行政和司法领域的“非良法”的反思、批判和修订。交通部门在市“两会”期间提出了对“拼车”问题反思,尽管新法规的制定和出台尚需时日,但我们有理由享受这种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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