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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政府能否私用(新世纪论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9日01:57 人民网-华东新闻

  ●个人信息是政府决策不可或缺的参考,应该对公共利益起到积极作用,但我国目前公共管理领域的个人信息立法尚处于空白状态

  ●立法的重点体现在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合法权益之间的平衡上,公平、安全、准确、及时更新、知情权等都是必须考虑的问题

  话题背景:记者最近在一些政府部门了解到,社保、公安、街道居委会等部门经常有人找上门来提出开发部门内的个人信息资源,面对这一情况,工作人员往往无所适从。如今,人们对商业领域的个人信息滥用已有警惕,保护个人资料的意识越来越强。其实,政府在公共事务管理活动中掌握着覆盖面最广的公民个人信息,其使用和开发也亟待规范。

  目前,我国已经启动《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程序,政府部门如何未雨绸缪?记者就此采访了上海政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上海市法学会科技法知识产权法研究会总干事蒋坡教授。

  管理模式已经转变

  记者:政府部门主要掌握了哪些个人信息?

  蒋坡:政府公共管理领域中建立公民个人数据库较早、较为典型的是社会治安管理和社会保障管理两个领域,也就是公安和社保这两块。相对其他个人信息数据库,这两个领域覆盖面更广,信息更完备。

  此外,在公共医疗卫生、金融、劳动等领域内所建立的个人档案,在政府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过程中也有很大作用。

  记者:那么,个人信息在公共管理中发挥怎样的作用?

  蒋坡:个人信息是重要的社会资源,是政府进行各领域决策时不可或缺的参考,应该对公共利益起到积极作用。个人信息对政府制定决策的意义很大,比如在制定城市人口政策和劳动就业政策时,就需要全面准确的户籍信息,以决定年限、范围等条件;拟订社会救助标准、科普经费计划时,也需要准确的人口信息作为决策依据;还有经济发展规划、信息政策等等。

  现代公共管理已经摆脱传统的依靠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习惯的模式,进入了建筑在对各种数据信息进行智能化处理基础之上的更具理性的管理阶段。因此,对数据信息的处理是如今公共管理活动的基本特征,大多数公共管理事务都可以通过信息化实现低成本、高效率的目标。

  为信息应用寻找依据

  记者:目前,公共管理领域的个人信息使用,有相应的法规或行政规定吗?

  蒋坡:政府要用好个人信息,就应当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做到依法使用、依法行政。但是,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尚处于空白状态,政府的行为缺乏有效的法律或行政依据,权利、义务也都未明晰。

  现在,政府部门都搞了电子政府建设,信息化程度明显提高,但这个过程中有两个根本问题必须解决,一是公共信息的合理合法披露,包括由谁披露,如何披露;二是政府掌握的个人信息的合法使用。医疗卫生领域也面临同样的问题,比如患者个人资料、病历等的使用、管理,目前也缺乏法律规定。这就涉及行政管理部门在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问题。

  记者:人们往往认为政府部门出于管理需要采集个人信息天经地义。出于保护个人信息的需要,政府更应注意什么?

  蒋坡:个人信息分为采集、加工、应用3个环节。这3个环节都可能产生侵权,公共管理领域和商业领域都面临着这个问题。由于长期以来没有立法,人们已经养成一种思维定式,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比较弱,整个社会也缺乏保护个人信息、个人隐私的氛围。可喜的是,目前,我国相应的立法程序已经启动,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草案已经拟就。

  至于政府掌握的个人信息能否进行商业化应用和市场化运作,则要辩证地看。出于行政管理的一般需要而采集、储存、加工和应用的个人信息,并不一定引发对保护个人信息的需求,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作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对于花费巨额成本所取得的信息资源予以适当市场化运作十分合理和必要。某市公安局建立个人信息数据库前后耗时4年,投入1亿多元,平均每收集一份个人信息就需要7元钱,这还不包括数据维护、更新的费用。

  但是,如何在社会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充分保障信息的原始所有者———公民的个人权利,是摆在政府面前的新课题,需要配套法律的及时出台,也需要诚信体系的完善,同时还需要现代化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普及应用。

  搭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记者:政府具体该在哪些方面有所作为?

  蒋坡:首先,也是最重要的,就是建章立制,明确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明确权利、义务。其次就是搭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合理利用各部门的信息资源,从管理到服务,实现公共管理领域中个人信息的效益最大化。三是要形成制度化的自律机制,接受社会监督,对政府工作人员进行信息管理的常识培训、意识培育,提高素质。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目前保护个人信息的诉求通道不通畅,也没有依据,当个人信息被不正当利用时,在传播渠道广泛、传播速度越来越快的情况下,公众举证十分困难,更找不到妥善的解决办法。因此,在完善法律体系、加强行政执法力度的同时,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也应该引入非政府组织的力量,并在它们中间形成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环境,并建立争议解决机制。

  记者:既然立法是保护个人信息的关键,那立法的重点在哪里?

  蒋坡:重点主要体现在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合法权益之间的平衡上,明确个人信息的权属,以及采集、处理过程中所涉及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公平、安全、准确、及时更新、知情权等都是必须考虑的问题。

  明确政府在公民个人信息数据保护中的作用,是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得到切实保护的重要保障。健全和加强相关立法,是政府管理行为人性化、理性化、法治化发展的必然,对政府、公民双方来讲都十分重要。

  《华东新闻》(2006年01月19日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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