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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CD点歌系统“点”出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9日03:36 东南快报

  简要案情

  由于KTV包房的点歌系统过于陈旧,家住顺昌县的周某某决定重新购置一套VCD点歌系统。凑巧的是,顺昌县就有好几家商行出售这套系统。经过一段时间的对比问价,周某某决定就在蓝宇商行(化名)购买。

  经过几天协商,蓝宇商行凌老板与周某某达成协议:周某某购买蓝宇商行一套VCD点歌系统,总价格为15000元,预付5000元,试用期为半年。如果半年内系统没有问题,周某某必须向蓝宇商行支付10000元余款。

  半年过后,凌老板找到周某某催要剩下的10000元购置款,令他没有想到的是,周某某拒绝付款,理由是所购的VCD点歌系统没有像蓝宇商行所说的拥有6000首歌曲,实际上只有5000首。

  对于少了这1000首歌曲的原因,凌某某解释为歌曲的版权问题。只要周某某交纳了版税,就可以拥有使用权。周某某以协议上没有写明为由,拒绝支付剩余的10000元。

  一个月后,凌某某趁周某某不在顺昌时,带领几个人来到KTV包房将点歌系统带走。

  几天后,周某某把凌某某告上法庭,理由是凌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他的经营。

  但凌某某既没有出庭也没有回应。一个月后,凌某某收到了法院的判决书:凌某某必须归还周某某5000元预付金,并且本案受理费全部由凌某某承担。

  多种争议

  观点一:凌某某必须退还周某某预付款5000元。签协议时,凌某某必须写明1000首歌曲的版税问题,否则凌某某再收取10000元时,周某某可以拒付。并且凌某某是在周某某不在的时候将系统拿走的,影响了周某某的生意,这5000元相当于周某某的损失。

  观点二:周某某必须支付剩余款项10000元。因为1000首歌曲要交纳版税是国家法律的规定。系统本身并没有问题。

  观点三:周某某要支付剩余的款项,但是不一定是10000元,可以是2500元。周某某已经使用了7个月,系统虽然已经在凌某某手里,但毕竟是二手货,如果再出售肯定要打折扣,所以双方都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

  从案件看,双方都有一定的说法,但事情肯定有一个结果。我们设想一下,如凌某某也把周某某告上法庭,法庭会依据什么样的责任区分,来确定最终的结果呢?请选择答案,短信发送。

  A:凌某某归还周某某5000元,并承担受理费;

  B:周某某支付剩余的10000元,拿回点歌系统。

  C:凌某某归还周某某VCD点歌系统,但周某某要支付凌某某少于10000元的剩余款。

  或者你认为还有其他合理合法的赔偿办法,也请发短信至13950282588告知。

  本栏目:

  E-mail:haot6789@sina.com;haot67896@sina.com

  提醒:《东快陪审团》开栏以来,读者纷纷参与,今天起,福建无忧消费网也加盟本栏目,为读者多提供一个参与的通道。网站与本报同步刊出案例,欢迎大家光顾,欢迎通过网站发表看法,网址:www.17315.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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