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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工商局开出“天价罚单” 14万重罚传销头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9日04:39 新桂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讯(记者陈杰 通讯员庞龙)昨日,来宾市工商局开出一份“天价罚单”,一名在该市组织并从事非法传销活动的河南籍男子,被没收传销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总计近14万元。据来宾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是国务院颁布实施《禁止传销条例》以来,来宾市对传销违法人员作出的最重一项行政处罚决定。

  领受这份“天价罚单”的男子姓古,今年27岁,是河南省平顶山市人。

据了解,去年6月中旬,古某被朋友以合伙开店的名义从河南骗到来宾市,之后又被骗参加所谓的“深圳文斌贸易公司连锁销售”。跌入传销陷阱后,古某最终财迷心窍不能自拔,还将自己的兄嫂等一帮人骗到来宾加入了传销组织。

  去年10月,古迅速升为公司的“主任”。今年1月7日,古受其上线“经理”颜某指使,在兴宾区某宾馆正准备为两名新被骗参加非法传销的人员办理“申购”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抓获。工商人员检查发现,现场有已经填写完毕的申购单9份、现金33200元及其它传销资料一批。执法人员当即依法扣留了上述财物,并将古某等6人带回工商局进行调查。经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在铁的事实和证据面前,古某最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国务院新颁布实施的《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古某已构成组织传销活动的违法行为。来宾市工商局据此对其作出没收传销资金33200元、没收违法所得1470元,并处以罚款10万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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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44号国务院令公布的《禁止传销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针对传销活动中的不同人员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传销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设定了最高200万元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一般参加人员,予以告诫;对多次参加,屡教不改,虽不属于骨干分子,但又确实诱骗他人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传销参加者,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编辑:马骎作者:陈杰 庞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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