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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溺水死亡 法院确定责任比例泳场学校各领其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9日04:40 新桂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讯(记者王缉宁 通讯员柳江)学校组织学生到游泳场游泳,一名学生溺水死亡。事发后,死者父母与学校及游泳场达成协议,由学校与游泳场共同赔偿22万元。协议达成后,为确定学校与游泳场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死者父母将两责任单位告上法庭,最终通过司法途径,确定了两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去年8月4日,柳州市某武术学校组织该校学生到柳州市箭盘山游泳场游泳。游泳中

,学生黄某不幸溺水死亡。8月19日,黄某父母与武术学校签订一份《赔偿协议书》,协议约定:对方自愿一次性赔偿22万元给黄的父母,武术学校、游泳场愿意各按50%的比例于当天一次性支付全部赔偿款;武术学校、游泳场付款的比例不是双方认可的责任比例,各自应负的责任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在法院的法律文书发生效力后,两单位再按法院的认定进行结算。协议签订后,武术学校、游泳场分别支付给死者父母赔偿款11万元和5万元。

  10月9日,死者母亲与游泳场签订一份协议书,游泳场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同意死者家属提出的赔偿金额22万元的要求;如司法部门认定游泳场负有赔偿责任,则游泳场同意按责任大小承担赔偿责任。10月11日,游泳场与武术学校达成书面协议,双方也约定按各自责任大小比例承担赔偿款。

  然而到10月12日,两家责任单位不再愿意付赔偿款余下部分。为明确他们各自的责任,黄某父母一纸诉状将武术学校和游泳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确定两被告的责任。

  柳州市鱼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游泳场为黄某提供游泳活动的场地和设施,双方形成了消费服务合同关系,作为经营者,游泳场未能在经营行为中尽到保障消费者生命安全义务,其应对造成的伤害事故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即80%责任。另一被告武术学校组织黄某参加校外活动,未能尽到相应监护职责,且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应承担次要过错责任,即20%责任。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游泳场应赔偿17.6万元,武术学校应赔偿4.4万元。编辑:马骎作者:王缉宁 柳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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