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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媒体曝光搜集查案线索(人民时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9日05:16 人民网-人民日报

  裴智勇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提出,在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渎职犯罪中,要重点查办“新闻媒体曝光的和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并要求检察机关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从披露的重大案件和重大事故中排查线索。不少人从中读出了一些新信息,认为这体现了“开门接案”的理念。

  实践中,一些地方已有不少“开门接案”的经验和做法。比如,广东省检察机关建立了读报人制度,设专人专门从报纸上搜集信息线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走进潇湘晨报,接听热线举报电话……通过挖掘媒体作用,检察机关在更广阔和更深入的层面,打开了面向群众、面向基层、面向社会的大门。

  这的确是一个转变。此前,在人们的印象中,办案机关对待舆论监督的心态,有点像一句歌词唱的那样:“想说爱你不容易”。一般说来,案件的查办分为侦查、起诉、审判几个阶段。在案件审判中,媒体不恰当介入的确可能产生妨碍司法公正的负面效应。也许正是出于对“媒体审判”的担忧,办案机关对亲近媒体一直心存顾虑。媒体往往是事后对“办案结果”进行报道。

  事实上,新闻媒体作为大众传播工具,有迅速收集和传播新信息的功能。对媒体报道的重视,将大大丰富办案的线索。比如,一些地方和部门常常对违法审批、徇私裁判、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认为渎职不是贪污受贿,用不着“上纲上线”。渎职犯罪的嫌疑人往往容易被认为是“能力不足”,“办事方法欠妥”。群众对此知情少,向检察机关举报渎职犯罪线索的人也少。但由于渎职犯罪行为可能会造成人员伤亡的惨痛后果或者巨额财产重大损失,媒体对此十分关注,报道也是及时的。多留心媒体报道,我们就会发现许多案源,也有利于转变我们的观念。

  对新闻媒体曝光的事件重视的背后,体现的是执法机关对民意的尊重。在现代社会,媒体是人民群众表达他们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的一个重要途径。广东兴宁大兴煤矿透水事故案、江苏淮安市伪劣农药侵害农民利益案……这些媒体广泛关注的案件无一不牵涉到人民群众的重大利益,受到社会的关注。查办这些案件是对国家法律负责,也是对民意的回应。办案机关对媒体报道的重视,必将更好地体现执法公正与执法为民。

  当然,依靠媒体排查线索,并不等于依赖媒体办案。重视媒体作用,还要正确处理与媒体的关系。媒体对新闻的报道,以真实为准则。但现实中不一定所有的报道都是真实的。媒体舆论体现了民意,但舆论的诉求不一定都是理性的、合法的。执法机关也应理性对待媒体报道,坚持法定的程序和原则,不受舆论的左右,最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来查办案件,以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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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日报》(2006年01月19日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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