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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维护学生权利没商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9日05:16 人民网-人民日报

  柳小荷

  虽然2005年8月教育部已经出台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但是许多高校并没有制定相应的新措施。2005年12月25日,一场维护高校学生权利的大讨论在北京师范大学进行,高校如何维护学生权利引起了更多师生的关注。

  高校与学生间的关系在改变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劳凯声教授指出,公立学校法人地位的确立使其获得了远比它应得的要大得多的办学权利,并使学校实际上处于一种模糊不清的法律地位。

  提到教育经费体制的改革,劳教授认为,学校已经越来越多地利用市场的机制来筹措办学经费,向学生收取学费或杂费。公立高等学校于1997年开始全面实行收取学费制度,学费收入占高等教育事业性支出的比重逐年上升,已成为财政预算内拨款以外的最重要的经费来源。这实际上已经改变了过去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高校为学生服务没商量

  说到法律关系,就不能不说学生的地位与学生的权利,因为法律关系本身就是双方的。北京师范大学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所的余雅风意味深长地说,在我国《教育管理词典》中找不到学生服务这个词。

  对北京13所高校的一项调查显示,这些高校的《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缺乏校内的具体规定;10所高校《学生宿舍(公寓)管理规定》中最多的词汇是:学生“要、应该、必须、服从、严格遵守、不得、不准、严禁、不允许、禁止”等。

  由此可见,在高校的各种规定当中,规定学生应当享有的权利的条款少之又少,而规定学校应当承担的义务的条款几乎没有。

  2005年8月份出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高等学校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所的余雅风认为,这是高校学生管理中法制原则的确立,同时也是传统高校与学生角色互换的关键。余雅风说,强调学生权利,是目前高校必须面对的问题,学生上学交学费的同时,就已经形成了学校和学生之间服务和被服务的权利法律关系,为学生服务,已经不是观念转变那样简单的事情,而是高校从法律角度必须履行的义务。

  《人民日报》(2006年01月19日第十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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