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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号打死在押人员狱警一审被判有罪 由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等原因,被免予刑事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9日05:27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本报平顶山讯记者昨天从汝州市人民检察院获悉,汝州市看守所管教民警尚某因玩忽职守造成在押人员被同监号的犯人殴打折磨致死。近日,汝州市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尚某有罪的判决。

  据介绍,今年51岁的尚某曾任汝州市看守所副所长、会计等职,2003年底开始负责看守所16号监房的管理。去年4月12日上午,刚到16号监房仅11天的在押人员宋丙娃被同监号

的在押人员打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检察机关发现管号民警尚某有玩忽职守的行为,检察机关遂对尚某立案侦查。

  法庭审理查明,宋丙娃2004年4月1日被送入16号监房后,多次遭到同号在押的赵新功、戚庆栓等人殴打,并被罚跪、溺水。尚某作为该号的管教民警发现宋丙娃身上有伤后,没有及时向领导汇报,也没有深入落实,仅入号做了简单讯问,致使宋继续遭受殴打。4月12日上午,宋再次受到殴打折磨时当场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因盗窃被关押的赵新功已被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其他参与殴打的在押人员也被分别加重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尚某没有严格按照监管民警的职责每天入号进行安全检查,没有掌握监号内在押人员的思想动态,使监号处于失控状态,致使在押人员被打死亡,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但由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并在案发后积极补偿受害人家属5万元,做好善后工作,决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首席记者牛仲寒通讯员郭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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