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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物证纳入检验鉴定范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9日08:31 法制日报

  公安部日前出台《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两个办法”对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登记管理部门,资格登记,资格的延续、变更与注销,复议,名册编制与公告、监督管理与处罚等作了具体规定,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今天向记者介绍说,“两个办法”是公安机关贯彻落实中央司法

体制改革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精神,规范对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管理,推动公安机关鉴定工作法制化、标准化、现代化建设,提高鉴定质量的重要举措。

  设置部、省两级管理部门,登记不收费

  “两个办法”规定,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设立或者指定统一的登记管理部门,负责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格的审核登记、变更、注销、复议、名册编制与公告、监督管理与处罚等;明确规定登记管理部门不得收取鉴定资格登记申请单位、登记申请人和鉴定机构、鉴定人的任何登记管理费用;登记管理部门的有关业务经费分别列入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的年度经费预算。地市级以上机构可开展电子物证等八类检验鉴定项目。

  “两个办法”所称的鉴定,是指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为解决案(事)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理论和成果,依法对有关的人身、尸体、生物检材、痕迹、物品等,进行检验、出具鉴定意见的科学实证活动。办法明确划分了各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开展检验鉴定项目的范围,规定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可以申报登记开展八类检验鉴定项目,主要包括从事法医类、痕迹检验、理化检验、文件检验、声像资料检验、电子物证检验、心理测试和警犬鉴别等检验鉴定工作。

  弄虚作假出具错误鉴定意见将受刑事追究

  “办法"要求鉴定机构必须设立规范实验室,配备相应仪器设备,采用有关技术标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坚持实行科学管理,施行考核、监督与处罚措施。“办法"规定,登记管理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投诉鉴定机构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进行处理;鉴定机构有“擅自增加鉴定项目或者扩大受理鉴定范围"等五种情形之一,登记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暂停其部分鉴定业务或者全部鉴定业务。办法同时指出,对弄虚作假、出具错误鉴定意见,造成严重后果,导致冤假错案的;在应当知道具有危险、危害的情况下,强行要求鉴定人员进行检验鉴定,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坏、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的,登记管理部门将视情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可注销资格

  “办法"要求鉴定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登记条件,遵守执业纪律和登记管理规程,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明确提出了鉴定人应当主动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注销资格,登记管理部门也可以直接注销其鉴定资格的9种情形,包括:连续两年未从事鉴定工作的;无正当理由,三年以上没有参加专业技能培训的;年度审验不合格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没有改正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登记管理部门可直接注销其鉴定资格;提供虚假证明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同一审验年度内出具错误鉴定意见两次以上的;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等。办法同时还规定了终身不授予鉴定资格的三种情形:故意出具虚假鉴定意见的;严重违反规定,出具两次以上错误鉴定意见并导致冤假错案的;受过开除警籍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

  公安机关鉴定不得面向社会提供服务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今天介绍,为确保将《决定》和“两个办法”有关精神落到实处,公安部明确要求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不得面向社会提供鉴定服务,不得利用公安机关的鉴定资源无偿为社会鉴定机构提供服务。在此前提下,公安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司法机关、检察、海关、工商等行政执法机关的委托从事非诉或在诉讼中没有争议的鉴定业务。

  本网北京1月18日讯

  (责任编辑 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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