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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规则呈现五大亮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9日08:31 法制日报

   涵盖行政处罚听证、行政许可听证、行政立法听证、行政决策听证四类听证

  未对“较大数额罚款”的额度作统一规定

  听证意见、听证笔录法律效力明确

  记者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听证规则》)将于2月1日起施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着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审批和相关的行政执法职责,近年来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加强和规范听证工作、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已是势在必行。《听证规则》共分五章三十六条,涵盖了行政处罚听证、行政许可听证、行政立法听证、行政决策听证等内容,对听证的范围、程序、时限等方面都作出了富有操作性的具体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呈现出如下五大亮点:

  (一)将行政许可听证、行政处罚听证、行政立法听证、行政决策听证四种听证统一纳入《听证规则》调整范围,四种听证统一分类调整。同时,考虑到上述几种听证的异同,将听证分为两类,一是依申请听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听证;二是依职权听证,包括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听证。《听证规则》明确了依申请听证和依职权听证的范围。

  (二)未对“较大数额罚款”的额度作统一规定。《听证规则》对依申请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但考虑到行政处罚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较大数额罚款”的额度,各地对“较大数额罚款”额度的认定也不相同,大多是参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自行确定,因此未对“较大数额罚款”的额度作统一的规定。

  (三)不同部门职能相对分离。《听证规则》规定依申请的听证由法制部门组织实施,依职权的听证由承办部门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听证规则》的规定承担听证的相关工作。在依申请听证中,调查和听证由不同的部门和人员来实施。具体行使执法职能的部门对所实施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是否符合听证情形作出判断,履行听证告知义务;政策法规部门组织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听证。

  (四)听证意见、听证笔录法律效力明确。《听证规则》明确了听证意见和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即原则上,听证意见和听证笔录应当作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立法和行政决策的依据。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听证记录提出听证意见,听证意见应当对听证会代表意见的采纳情况进行说明,对没有采纳的,应当阐述理由。

  (五)听证程序和时限规定详尽。听证程序因听证种类不同而有所差别。依申请听证的程序主要包括:听证告知、听证申请、听证通知、举行听证会、听证后处理。依职权听证的程序主要包括:决定听证、听证公告、确定听证会代表并通知、举行听证会、听证后处理。

  本网北京1月17日讯

  (责任编辑:杨凯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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